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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罗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1〕40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工作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1.在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前期县审批局梳理的平罗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和自治区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一批)(附件2),确定可以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科学编制本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报县司法局、审批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公布,各行政机关统一使用。报送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经本单位法制科室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诺事项要通过请示上级部门、召开论证会等方式慎重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21年7月25日前完成并报县司法局、审批管理局审核备案
2.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要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二)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3.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21年7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4.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公布(见附件3)。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等内容,相关要求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5.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20年8月10日前完成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监管
6.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7.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对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采取内部核查、部门协助等方式进行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要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五)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
8.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9.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并通过在信用中国(宁夏)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六)强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风险防控
10.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各环节风险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建立告知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11.加强事前信用预警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细化工作任务(7月15日前)。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7月15日前,将本部门联络员信息表(附件4)报县司法局。
(二)公布目录清单(7月25日前)。各部门按要求梳理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附件5),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25日前与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并报县司法局(电子版同时报送)进行审核。由县审批局统一汇总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协同有序推进(8月20日前)。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程,确保8月底前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全面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强化督促检查。县司法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三)坚持优化提升。各部门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清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各部门工作进展有关情况,包括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可随时向县司法局报送。县司法局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广。
联系人:丁小慧,电话:6093189,邮箱:nxplf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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