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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0/2021-0008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9日
标  题: 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城乡低保 城乡高龄等社会救助对象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民发〔2021〕67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城乡低保 城乡高龄等社会救助对象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平民发〔2021〕67号

各乡镇: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14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巩固深化民政六个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民办〔2021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及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宁民字〔202144号)和平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纪发〔2021〕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全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认真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宁民规发〔20191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0949号)等要求,现对2021年城乡低保、城乡高龄、特困人员供养、孤儿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年度核查,现将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219月份在册的城乡低保、高龄、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供养、孤儿等社会救助对象。
      二、核查时间

202191日至20211130日。民政局集中抽调全县社会救助核查员、平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核查组,对全县2021年9月份在册城乡低保户9165户11476人、高龄老人1864户、残疾人生活补贴3254人、残疾人护理补贴2965人、特困人员供养675人,共计14669户20234人进行60%复查。

      三、核查办法

县民政局严格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进行核查。
     
(一)重点审核对象
     1.自然减员的人员:死亡、婚嫁、服刑、户籍迁出本县的;
     2.已领取退休工资或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
     3.已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城乡低保标准的;
     4.全县各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及父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现有城乡低保标准的;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小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和大型农机具,有经营性营业网点,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等,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6.子女在民办的高收费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7.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的。

8.有法定赡养人且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的;

9.低保等救助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家庭成员(儿子、儿媳、女儿、女婿)等具有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录入不全的;

10.有“漏保”情况的;

11.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以及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平罗县委、政府印发的《平罗县探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党办发〔2019〕83号)要求,坚持落实每月新增救助对象审核工作,对于已做权限下放的救助工作要及时按月做好增减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同时各乡镇应严格实行低保、高龄人员、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死亡按月上报制度,防止出现多领、套领救助资金的情况。对高龄老人实行双月一认证工作(乡镇与监护人签订诚信承诺书,在双月的15日前进行认证,对不按要求认证的,在本月20日月结时乡镇做好待遇停发工作,待遇停发后监护人来认证的,按照新增对象进行审批办理。若乡镇不停发待遇的,死亡人员多领取的资金由乡镇承担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城乡低保、高龄等社会救助核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较高的工作,关乎民生福祉,各乡镇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平罗县探索开展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党办发〔202116号)精神结合全县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乡低保、高龄、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年度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抽调乡镇包村(居)干部配合县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对本乡镇低保户、高龄老人等进行核查,并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制度。各乡镇要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21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及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宁民字〔202144号)要求,对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财产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对象,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办理清退。同时,要深入村(居)队(组)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还没有纳入的,要及时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脱保”“漏保”现象,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应调尽调,确保城乡低保对象人数与保障户数比例达到2以上。各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严把认定核心环节,从申请受理、资格认定、收入财产、核查动态运作等几个关键环节入手,严禁搞一刀切,切实做到制度完善、规定明确、对象准确、程序合理、资料齐全。
     
(二)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各乡镇要对县核查组核查反馈的问题认真梳理做好整改工作。要规范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工作认定条件,改进认定方法,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入户调查有登记、民主评议有记录、核查情况有报告、公示有底稿存根、有照片,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并严格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

(三)落实责任,把握进度,限期完成。

1.抽调核查组人员要严格工作纪律,明确责任,负责乡镇的救助核查员要对本乡镇辖区范围内的核查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按照核查时间和具体要求,按时完成核查工作。同时由各乡镇救助核查员负责,将《平罗县2021年年度城乡低保入户核查表》《平罗县2021年年度城乡高龄入户核查表》《平罗县2021年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入户核查表》《平罗县2021年年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入户核查表》《平罗县2021年年度特困人员供养入户核查表》,按照9月份花名册留存一份,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乡镇进行整改。

2.所抽调核查人员要服从平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认真履行社会救助核查职责,按时到岗,不得请假,不得擅自行动,认真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将集中核查工作作为年终考核救助核查员的重要依据。

3.核查人员交通费、伙食费由民政局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统一安排,伙食费按照差旅费规定(40元/人/天)由民政局予以补助。

附表:1.平罗县2021年年度城乡低保入户核查表

2.平罗县2021年年度城乡高龄入户核查表

3.平罗县2021年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入户核查表

4.平罗县2021年年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入户核查表

5.平罗县2021年年度特困人员供养入户核查表

平罗县民政局

20219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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