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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1-0034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11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1〕31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1〕31号

县直各部门、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1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

                       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源头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快形成化工集中区产业互补、企业协作、功能齐全、全链条安全管理,现对自治区公布确认的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精细化工产业园)和太西园(医药产业园)引进新建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制定《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作为化工企业准入园区的重要依据。

一、规划布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确认的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精细化工产业园)和太西园(医药产业园)化工集中区,重点发展农药、医药、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精细化学品等产业。

二、准入依据

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自治区化工项目准入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项目符合《宁夏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和《银川都市圈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2019版)》等相关要求,满足《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产业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平罗县化工项目准入管理指导意见》(平政办发〔20193号)准入条件。

三、责任制度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禁限控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四、安全准入

1.凡新建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外不得引进化工建设项目或构成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现有的化工企业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除外)。

2.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新建限制类项目;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淘汰类项目;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淘汰类)化工项目严禁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若国家重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修订后的要求执行。

3.园区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严格控制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和硝酸铵、硝酸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化学品建设项目;从严限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审批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

4.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和5级的精细化工项目禁止入园;对列入《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总体规划》和《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规划》禁限控清单以及《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总体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的高环境风险项目,经判断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构成重大,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判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禁止入园。

5.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在项目审批前,应商请县应急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取得书面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后,按程序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6.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联合审批要求,待《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联审管理办法》印发后,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批工作。

五、附则

7.为防止引进规模小、层次低、环境风险高的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项目进入化工集中区,在项目准入前严格按照《平罗县化工项目准入管理指导意见》(平政办发〔20193号)要求,审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贡献率、亩均经济密度等准入经济指标。

8.化工项目准入按照《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禁限控目录》中的产业目录、产业类别、生产能力、工艺水平等关键指标执行。

9.本产业发展指引及禁限控目录只适用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的工业建设项目,涉及国家政策标准和行业政策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

附件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危险化学品

禁限控目录(试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个部门下发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宁夏平罗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总体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强化园区安全监管和严格准入,特制定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及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一类、禁止类

(一)重金属类化学品

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

(二)易制毒化学品类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共19: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含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羟亚胺、1-苯基-2--1-丙酮、3--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2-丙胺。

(三)落后化工工艺和装置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5000/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四)落后化工产品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高毒农药产品: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三氯杀螨醇。

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特定豁免用途为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为限制类)。

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第二类、限制和控制目录

(一)化工生产装置及建设规模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12.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其余为淘汰类)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政策解读:视频解读关于印发《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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