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21/2021-0034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9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1〕77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1〕77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9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进入防火期以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逐步升高,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平罗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日期:发布之日起至20225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范围内的草原、重点防火区、一般防火区的林地和距林地边缘300米以内的区域及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等。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

(二)吸烟、烧纸、烧香、生火取暖、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等;

(三)电网狩猎、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

(六)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

(七)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

(八)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

(九)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

(十)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

(十一)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规定用火的;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全县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有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

五、各镇(街)要立即成立防火巡查队,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特别是要做好重点草原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各镇(街)、防火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六、进入草原区、林地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0952—6095185

平罗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52—6095159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