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21/2022-0002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21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2〕26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26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平罗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强化平罗县重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风险保障,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4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农业保险体系。纳入中央补贴险种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奶牛、生猪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纳入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的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纳入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险种的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5%以上,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员)达到500元/人以上。

三、实施原则

(一)农业保险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通过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2.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3.自主自愿。投保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4.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等有关单位与各乡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原则

1.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2.分级负责。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各市、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县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3.预算约束。县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合理确定全县农业保险品种范围,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4.政策协同。县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草(自然资源)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5.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6.惠及农户。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实施,切实提升投保人的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保险补贴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

(1)标的品种:稻谷、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2)单位保险金额:稻谷600元/亩、小麦500元/亩、玉米5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400元/亩,制种稻谷700元/亩、制种小麦600元/亩、制种玉米900元/亩。

(3)保费率:稻谷、小麦、玉米4%;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制种稻谷、制种小麦、制种玉米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

(1)标的品种: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单位保险金额: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6000元/头、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10000元/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元/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元/头。

(3)保费率: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猪6%;育肥猪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自缴20%。

3.森林

(1)标的品种:公益林、商品林。

(2)单位保险金额: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

(3)保费率:公益林2‰、商品林4‰。

(4)保费补贴:①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市、县(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②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

(1)标的品种:枸杞、酿酒葡萄。

(2)单位保险金额:枸杞(果实)2000元/亩、酿酒葡萄(果实)1500元/亩。

(3)保费率:枸杞(果实)、酿酒葡萄(果实)6%。

(4)保费补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补贴50%,市、县(区)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

(1)标的品种: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2)单位保险金额: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元/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元/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元/只。

(3)保费率: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5%。

(4)保费补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补贴50%,市、县(区)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三)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

(1)标的品种: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等)、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拱棚、牧草(苜蓿、禾草)、西(甜)瓜(西瓜、甜瓜)。

(2)单位保险金额: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等)1000元/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元/亩、拱棚3000元/亩、牧草(苜蓿、禾草)600元/亩、西(甜)瓜(西瓜、甜瓜)500元/亩。

(3)保费率: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等)、牧草(苜蓿、禾草)5%;西(甜)瓜(西瓜、甜瓜)6%;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拱棚4%。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不低于20%。

(四)农业保险优惠政策

为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适当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比例按照15%执行,自缴不足部分的保费由本级财政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五)其他

种植业粮食作物套种情况,由投保人根据种植模式及作物套种占比面积分别投保。

五、承保范围、保险期限和责任

(一)承保范围

全县各乡镇、县属农林牧场及农业企业。宁夏农垦集团所属前进农场通过农垦系统投保,黄河行洪区种植的农作物不纳入全县农业保险范围。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枸杞、酿酒葡萄、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三)保险责任

种植业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所有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和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所有重大病害(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肉羊46类病害)、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及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以及政府强制捕杀所导致的个体直接死亡。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保险机构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

森林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森林生长过程中遇到的火灾、暴雨、洪水、泥石流、风灾、冰雹、霜冻、暴雪雨凇、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可以直接计算的经济损失。

六、保险管理

(一)准入条件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498号)文件要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5名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具有完善的基层(乡镇级)服务网络及服务站点(村级);

5.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能够按照相关要求与宁夏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实现对接;

6.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7.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8.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大于1.5倍,综合费用率应控制在20%以内;

9.符合财政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保机构遴选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498号)文件精神,在符合以上9条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通过遴选方式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鉴于农业生产季节性较强,为确保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同频,依据我县种养业发展实际,以乡(镇)为片区进行分包设置(分包设置方案明细见附件1)。承保机构按照遴选确定的服务承办区域,依法依规展业。对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与之签订保险服务合同,承保机构服务期为3年(年终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的除外),期满后按程序再另行组织遴选。

(三)社会责任

各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

1.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2.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不断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3.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4.加强宣传公示,促进投保人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情况。

5.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6.其他惠及投保人的相关工作。

(四)规范操作

1.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承保机构应在充分听取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投保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投保人等所有相关信息及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

2.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商品林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3.各承保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建设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的有关部署,按照系统数据填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具体包括:

(1)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2)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3)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4)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5)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4.承保机构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5.承保机构应积极开展灾害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保险合同对赔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6.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张榜公示,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7.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验收及承保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五)绩效考评

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考核。每年1月份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包括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服务能力、承保管理、理赔管理等方面,并将考评情况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调整意见。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对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两年内不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对承保机构视情暂停或直接取消其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县财政局将责令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参与面广,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及承保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平罗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管理、拨付及清算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进行监督、理赔、绩效评价的审核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切实加强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指导、监督承保机构做好种养业险种开办、现场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防灾减损等工作。协调成立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同时,按季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审核、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对享受农业保险优惠政策的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四类人群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在农业保险承保年度结束后,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及承保保险公司开展上述保险费的审计核算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承保机构做好森林险种开办、现场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防灾减损等工作。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乡镇农业保险管理职责,负责动员和组织本乡(镇)、村、队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工作,协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等。

承保机构:负责做好承保、受理、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达到“有办公场所、有固定设施、有服务人员”等标准,为农业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按季度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总结及下一季度工作计划等相关工作,并按时上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完善服务机制

各承保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细化承保服务,在保险工作流程上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要建立基层服务网点,承保机构凡在未设立基层服务网点的乡镇开展投保的,对其投保不予确认,不兑现财政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农业专家参与农业保险理赔机制,对于重大灾害或情况较复杂的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协调解决农业保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承保机构应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投保人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在定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采纳专家意见,提升理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农户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

平罗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海报等媒介,切实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宣传工作要深入到乡村和农户,引导和调动广大农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投保,提高投保人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监督检查

平罗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违规操作、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挪用赔款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推动提高违规成本。有效防止虚构标的、重复投保、冲销投保人保险费等骗取农业保险费补贴现象的发生。乡(镇)政府要结合乡村政务公开指导承保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的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3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