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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决定
平政发〔2022〕23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决定
平政发〔2022〕23号
为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凝聚社会正能量,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平罗”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授予付英泽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扬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号召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为榜样, 尽职尽责,勇于奉献,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化平安平罗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付英泽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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