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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2-0025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2〕81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8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81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治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等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经费是指纳入县司法局年度预算,专款用于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相关业务支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每年按30万元列支。

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如有结余按照财务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年度预算不足支出的,按照实际支出追加经费。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一)购置法律书籍、资料费用,购置必要的办案设备费用,培训费用,宣传费用等;

(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

(三)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论证会的费用;

(四)其他用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办理法律业务的费用。

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不支付服务费用,可以报销因工作产生的业务费和差旅费。

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开支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费用标准:

(一)审查合同、涉法性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参与法律事务研究出具法律意见、培训讲课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根据耗费的必要工作时间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不同,按照200—1000元每件(次)计算。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律师收费标准下浮30%—50%计算;案情简单、耗费精力少的,或者外聘法律顾问未参与调解的撤诉案件,可以低于50%计算。

(三)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仲裁诉讼案件每件按3000—5000元计算。

第六条 受县委、县政府委托,或按照职责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论证会的实行以案定补,每件(次)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等定为500-1000元。

第七条 差旅费按照县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经费支出或重大诉讼案件外聘法律顾问费用支出,应经县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一)(四)及差旅费的支出,凭票据按县司法局财务规定审批后支出。

第十条 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流程:

(一)法律顾问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由县司法局出具《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派书》。

(二)审查合同、涉法性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参与法律事务研究出具法律意见、培训讲课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由县司法局法治室负责人提出付费意见,报县司法局业务分管副局长同意,通知法律顾问开具正式含税发票,按县司法局财务规定审批后支出。

(三)代理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法律顾问需向县司法局提交应诉(仲裁)材料、裁判文书和办案小结等材料,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室进行整理确认后提出付费意见,提交县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县司法局财务室根据《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派书》《平罗县司法局党组会议纪要》和发票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领取报酬开具的正式含税发票包括个人劳务费发票和普通税务发票。

发票原件交县司法局财务室,复印件由县司法局法治室存档。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接受县级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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