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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2-0042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1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稳增长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22〕78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稳增长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平政发〔2022〕78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罗县稳增长综合奖补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平政发〔2022〕78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罗县稳增长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稳增长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宁政办规发〔2022〕8号)、《自治区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2022年下半年稳保促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下拨我县的稳增长贡献突出地区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对稳增长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操作环节公正透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第四条 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申报企业的受理、初审、核查、认定和资金监督使用等,并督促企业稳定生产,贡献增量,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且根据支持标准确定核拨企业奖补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1.工业企业扩大规模。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释放增长潜力,发挥拉动作用,产值再上规模、增量再上台阶。

2.工业企业稳产扩产。重点支持连续生产经营、增加产能、扩大销售、产值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

3.工业企业扭负转正。重点支持全力克服经济下行压力,产值从负增长实现扭负转正的工业企业。

4.工业企业升规入统。重点支持当年投产当年入规和上一年进规入库产值同比增长、经济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我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规上工业企业。

2.在我县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3.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本年度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4.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企业,不予支持。

5.当年度已经享受过自治区稳增长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支持方式

1.对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产值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年度产值过2亿元且同比正增长的重点企业按照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100%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

3.对上半年减停产、下半年恢复生产且下半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同比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当年首次月度和年度入规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上一年度入库且在2022年实现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以上4项奖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执行本政策时不得与县级其他同类政策重复享受。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县工信局、财政局按照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统一安排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负责组织企业按照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限开展申报,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并编写资金申请报告,提交2022年度产值报表(以统计报表为准)、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性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工信局邀请相关专家联合县财政、环保、应急、发改、科技、税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县工信局、财政局提出申报奖补资金拨付意见,联合行文报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专项资金拨付须经县工信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县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在我县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凡公示期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县工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核实确认的问题企业,不予拨付资金;对无异议的企业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 县工信局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的齐全。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明细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改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申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局、财政局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治区对稳增长资金办理办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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