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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3-0007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规发〔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平政规发〔2023〕1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平罗县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实现用水权交易规范开展,依据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用水权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水权交易范围是本县域内、各行业、各灌域,采取区内外区域间、行业间用水户开展用水权交易的范畴。

交易水源类型包含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通过自治区一级水权交易市场进行:

(一)变更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的水权交易;

(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三)政府收储的用水权指标投放市场进行的交易;

(四)工业用水户之间年交易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权交易。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通过县二级水权交易市场进行:

(一)区域内不同灌域之间超过20万立方米农业用水权交易;

(二)区域内规模化养殖业用水户进行的用水权交易;

(三)区域内年转让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不含5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不含2万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户之间的用水权交易;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交易主体及价格。交易主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组成。

出让方是指区域内具有用水使用权并且具有节水指标量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

受让方是指自身用水指标不足,迫切需要通过水权交易获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

落实自治区制定的覆盖各区域、各行业分区分类基准价体系,按照自治区、县级水权市场区域、行业用水户水权交易基准价中起始价和增加幅度开展交易。 

第六条 县水务、财政部门为用水权交易及收益分配的政策研究、办法制定、措施执行的职责单位。

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为县内用水权交易提供服务。

县水务局负责用水权交易行业监管和审核交易行为的合规性等,履行交易监管职能。

第七条 交易程序。

(一)出让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水权交易申请书、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水资源确权颁证机关出具的节余水权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拟转让水量和价格、县水务部门审核意见,委托基层水管组织交易应提交体现全体村民意愿的文书资料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农业用水权指标交易的,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用水权交易指标分析报告。上述材料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其节余水量上挂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二)受让方到交易平台申请购买用水指标,同时提交用水需求的相关资料,包括水权交易申请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拟交易水量和价格、供水管理单位的意见、受让个人或企业资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交易平台收到水权交易申请材料后,分别对出让方交易水权合法性、转让资格、条件、方式和受让方的接受资格、取水方式、水量及用途等进行审核。对符合交易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其交易规则组织交易。不符合交易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交易或者要求补充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在确定的时间公开交易,由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并发布交易结果。

(五)受让方持交易协议到县财政局办理缴费手续,并及时缴费。

(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易协议将出让方指标水量进行核减,并向供水单位备案保障供水。

第八条 交易收益分配。

(一)农业用水户采取种植业结构调整等节水措施实现的节余用水权。交易主体为基层用水合作组织,由基层用水组织负责组织进行用水权交易,交易收益的80%归节水农户,20%归基层水管组织。

(二)基层水管组织通过管理实现的节水指标,交易收益的60%用于偿还农业水利运营的社会资本方本金及收益(支付上限为社会资本方本金及收益),40%归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用于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工作经费。若无农业水利运营的社会资本方,完全由政府投资的节水灌溉项目和高标准农田项目节水指标,则交易收益的60%归政府分配,用于水利建设、节水奖励、精准补贴等,40%归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用于其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工作经费。

(三)企业用水户拥有的用水权(无偿取得的),交易金额10%由县财政提留,用于企业水资源监测信息化运行维护及节水奖励,其余90%归出让方所有。企业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用水权有结余,交易后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四)由政府作为交易主体进行用水权交易的,交易金额10%归出让方及基层水管组织(其中出让方占50%,基层水管组织占50%);交易金额50%用于偿还社会资本方本金及收益(支付上限为社会资本方本金及收益);交易金额40%由政府分配,用于水利建设、节水奖励、精准补贴等;无社会资本方参与水利建设与管理的,则交易金额90%由政府分配,用于水利建设、节水奖励、精准补贴等。

(五)由社会资本方投入农业节水工程产生的节水指标归社会资本方所有,社会资本方将节水指标进行交易,交易金额的70%归社会资本方所有,20%归基层水管组织所有,10%归出让用水权的用水户所有。

第九条 用水权交易资金分配和使用,由县水务、财政、审计局等部门进行监督和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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