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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3-0008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用水权使用费收缴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规发〔2023〕2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用水权使用费收缴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政规发〔2023〕2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平罗县用水权使用费收缴和使用办法(试行)》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用水权使用费收缴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强用水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60 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罗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使用费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水权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分配的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内,科学合理配置用水户的用水权并依法进行确权。“十四五”时期农户暂免缴纳农业初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确定是否缴纳或部分缴纳。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的工业用水户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规模化畜禽养殖和经营性农业企业(合作社)按自治区相关规定缴纳用水权使用费。超出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的农业、工业和规模化养殖业项目用水权应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用水权基准价按照水源和用途,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宁水改专办发〔2021〕3号)中明确的基准价(具体见附表)。

第五条 农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有效期不超过5年,起止期与国家5年规划相一致。工业企业用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章  收缴使用

第六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水务部门应加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监管。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项核算。

第七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征收。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用水户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用水权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水量依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使用证的核定水量。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和经营性农业企业(合作社)的用水权使用费的收缴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征收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用水权改革、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其中,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10%用于日常收费工作经费。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用水权使用费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用水权使用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用水权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用水权使用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相关规定颁布后,如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之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8日。

宁夏不同水源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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