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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14-2000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26日
标  题: 关于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做好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安监管发[2014]8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做好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平安监管发[2014]8号










各企业:

为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将《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做好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通知》(宁安监危化〔201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做好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宁安监危化〔2013〕227号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做好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指导企业整改消除在役的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我区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

(一)本通知所称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以下简称安全诊断),是指化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有色、冶金企业未经正规设计(没有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对原设计进行了重大变更但未履行变更手续、因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或失灵导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

(二)2014年3月15日前,各地级市安监局要责令辖区内所有经自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安全诊断,将需要进行安全诊断的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2014年9月15日前,相关企业必须完成安全诊断工作,由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诊断报告书;2014年11月底前,相关企业必须完成诊断出隐患的整改工作,由设计单位进行复诊合格后,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2014年12月15前,各地级市安监局将辖区化工企业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完成情况报自治区安监局。

(三)各化工生产企业要立即从工艺技术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重要设备设施布置四个方面对在役化工装置开展设计自查工作,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属地安监局。各市、县安监局要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排查,确定需进行安全诊断的企业和诊断单位。

二、明确安全诊断工作的职责

(四)各市、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安全诊断工作。各相关企业负责实施本企业的安全诊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诊断工作全面负责。各设计单位对安全诊断结果负责。

(五)对区内同类企业较多的(如电石、硅铁、硅钙、焦化企业),由自治区安监局公开招标或议标确定承担安全诊断工作任务的设计单位,其他企业由当地市级安监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诊断费用由设计单位与企业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安监部门招标、议标确定的中标合同书规定的上限。

(六)承担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按照《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重点内容具体要求》、《化工装置部分常见设计问题和隐患》、《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内容要求》对诊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编(绘)制企业整改完成后的相关图表(主要包括: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平面布置图、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火灾报警系统图、可燃及有毒物料检测报警系统平面布置图、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

(七)设计单位要对每套化工装置的设计安全诊断情况出具书面安全诊断报告书(含复诊意见)。

(八)设计单位应当与所诊断的企业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书,严格保守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正规设计(没有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均有权向安监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核实后,应责令企业组织开展安全诊断工作。

三、准确把握安全诊断内容

(十)未经正规设计(没有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或因安全设施失灵或缺失导致死亡事故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需按照四个方面进行安全诊断:

1.工艺技术及流程

(1)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在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2)工艺流程的组成,主要包括:原料处理、化学反应、产品精制、储存和装卸等环节组成,每个环节的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组成,每个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的设备构成和连接(含反应器、塔、炉、槽罐等各类设备、设施、管道、自控联锁装置、监测报警设施、泄压止逆设施、阻火设施、吸收、中和及破坏设施、惰性气体保护和置换设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3)操作方式、工艺参数、主要控制指标(温度、压力、流量、配比、液位等)是否符合安全操作条件要求;

(4)各种生产物料所经过的工艺设备的顺序、去向、步骤等是否符合工艺安全要求,危险物料的使用是否安全;

(5)整个工艺技术及流程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主要设备和管道

(1)主要设备包括定型设备的选型、非标设备的制作和选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设备、管道、管件的选材是否符合物料性质(有毒、腐蚀、易燃、易爆等)及作业环境(高温、高压、低温、临氢等)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3)主要工艺物料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和阀门、法兰等管道元件的选用和连接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自动控制

(1)属于危险化工工艺的,是否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设置了相应的自动控制、安全联锁及紧急停车系统,该系统是否正常投入生产使用;

(2)属于其他化工工艺的,是否按照工艺安全要求,对主要控制参数设置了相应的仪表检测,是否按设计规范要求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控检测点位置及安全联锁回路设置是否合理,自控系统应急电源及仪表风供应、仪表选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重要设备设施布置

(1)对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消防泵房(包括泡沫站)、控制室、变配电室等公用工程,对装置及人身安全影响较大的明火装置、生活及办公设施等,布置是否合理,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2)消防车通道、人员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3)装置区内储罐(组)布置,仓库、储罐区、装卸设施布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四、认真落实安全诊断整改要求

(十一)对诊断检查发现的设计隐患,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识别,区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别登记建档。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照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实施监控治理,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等。

(十二)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企业要组织本单位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整改完成后,企业应提请安全诊断单位复检验收。安全诊断单位在复检合格后应出具复检验收报告。

五、切实加强安全诊断工作监督管理

(十四)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目标任务、总体安排和方法措施等,对有关企业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列出工作进度表,认真组织实施。

(十五)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和设计单位,对本地区无正规设计的化工装置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对无正规设计较为集中的煤焦油、电石等化工装置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进行分类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效。

(十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和落实跟踪考核机制,对承担诊断工作的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审查把关,对设计安全诊断的内容和成效等方面组织评估,引导企业选择信誉高、专业实力强、责任心强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确保工作成效。

(十七)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企业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和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调度和掌握设计安全诊断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对设计安全诊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视情况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完成。对拒不开展设计安全诊断和隐患整改工作、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予以关闭。经安全诊断确系无法整改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淘汰关闭企业名单,限期关闭。

(十八)各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安全诊断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十九)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诊断和整改工作、设计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重点内容具体要求

2.化工装置部分常见设计问题和隐患

3.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内容要求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8日





附件1


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重点内容具体要求


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对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重要设备设施布置等设计安全诊断的重点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艺技术及流程

(一)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在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1.依据企业的工艺技术资料、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应资料,诊断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工艺安全的工艺、设备。

2.企业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应当具有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材料。

3.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承担诊断的设计单位应当会同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各市安监局组织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二)工艺流程的组成,主要包括:原料处理、化学反应、产品精制、储存和装卸等环节组成,每个环节的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组成,每个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的设备构成和连接(含反应器、塔、炉、槽罐等各类设备、设施、管道、自控联锁装置、监测报警设施、泄压止逆设施、阻火设施、吸收、中和及破坏设施、惰性气体保护和置换设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1.按照诊断范围对整套装置的工艺流程进行介绍,并逐一进行安全分析。

原料处理、化学反应、产品精制、储存和装卸等环节的工艺流程组成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以上各环节的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组成,包括:化工单元反应,如氧化、还原、氢化、脱氢、水解、卤化、硝化、磺化、胺化、烷基化、酯化、聚合、催化、裂解等;化工单元操作,如流体流动、液体输送、气体的压缩与输送、非均相物系的分离、传热、蒸发-结晶、蒸馏、吸收、萃取、干燥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每个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的设备构成和连接(含反应器、塔、炉、槽罐等各类设备、设施、管道、自控联锁装置、监测报警设施、泄压止逆设施、阻火设施、吸收、中和及破坏设施、惰性气体保护和置换设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2.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分析确定生产工艺中所涉及的危险化工工艺。

3.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分析整个工艺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设施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4.绘制工艺流程图且深度符合《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HG/T 20519)、《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 20570)等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5.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47号)相关要求,进行危险度分析及是否进行自动化改造。

(三)操作方式、工艺参数、主要控制指标(温度、压力、流量、配比、液位等)是否符合安全操作条件要求。

1.操作方式是否符合安全操作条件要求,主要包括:

物料(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加入、放出、输送等方式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料是否根据工艺安全要求采取密闭输送物料、真空提料等操作方式;对工艺参数起关键作用的原料、催化剂的操作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生产过程中加热、冷却、升温、降温、保温、升压、减压、保压、循环等操作方式是否符合工艺安全要求。

对工艺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操作方式是否设置了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可控。

2.工艺参数的设置是否齐全、合理并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3.主要控制指标(温度、压力、流量、配比、液位等)的选择及其量值、控制点是否符合工艺安全要求,是否具备必要的检测控制手段,控制方式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

(四)各生产物料所流经工艺设备的顺序、去向、步骤等是否符合工艺技术安全要求,禁忌物料的使用是否安全。

1.各生产物料所流经工艺设备的顺序、去向,包括原料加注顺序,中间产品、产品在各设备、管道间的流动顺序,循环使用以及再分配物料的去向等是否符合工艺技术安全要求。

2.生产物料经过的所有单元操作步骤、各单元的组成步骤、单个设备的步骤是否符合工艺技术安全要求。

3.生产过程中禁忌物料(尤其是相遇后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危险物质的禁忌物料)是否存在相遇的工艺操作方式或管道布置形式。

4.属于电石、铁合金生产的是否按照《关于印发《电石炉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铁合金生产爆炸、灼烫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宁安监危化发(2011) 133号)制定事故预防措施。

(五)整个工艺技术及流程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本套装置与上下游装置之间的衔接是否符合技术和生产安全要求。

2.与工艺安全密切相关的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的方式、能力等是否符合工艺安全要求。

3.对整个工艺技术流程的安全可靠性作出明确结论。

二、主要设备和管道

(一)主要设备包括定型设备的选型、非标设备的制作和选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定型设备的选型,如设备类型、型号、功率、能力、材质等,是否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和企业实际需要。

2.非标常压设备的制作和选用是否符合《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200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和企业的工艺安全要求。

3.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法规标准要求和企业工艺安全需要。

(二)设备、管道、管件的选材是否符合物料性质(有毒、腐蚀、易燃、易爆等)及作业环境(高温、高压、低温、临氢等)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设备、管道、管件的选材是否与涉及的物料性质、作业环境相匹配,符合《腐蚀数据与选材手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化工装置管道材料设计工程规定》、《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等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规定,符合工艺安全要求。

(三)主要工艺物料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和阀门、法兰等管道元件的选用和连接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主要工艺物料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和阀门、法兰等管道元件的选用和连接方式,是否符合《腐蚀数据与选材手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符合工艺安全的要求。

三、自动控制

(一)属于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设置了相应的自动控制、安全联锁及紧急停车系统,该系统是否正常投入生产使用。

1.属于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设置了相应的自动控制、安全联锁及紧急停车装置等;

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工艺安全要求;

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等文件规定。

2.自动控制、安全联锁及紧急停车装置等是否投入生产使用,运行是否正常、平稳。

3.对于已列入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但根据企业实际工艺安全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控制、安全联锁及紧急停车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论证意见。

(二)属于其他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按照工艺安全要求,对主要控制参数设置了相应的仪表检测,自控检测点位置及安全联锁回路设置是否合理,自控系统应急电源及仪表风供应、仪表选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其他化工工艺是否按照工艺安全要求,对主要控制参数设置了相应的仪表检测,自控检测点位置及安全联锁回路设置是否合理,自控系统应急电源及仪表风供应、仪表选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等法规标准的规定。

四、重要设备设施布置

(一)对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消防泵房(包括泡沫站)、控制室、变配电室等公用工程,对装置及人身安全影响较大的明火装置、生活及办公设施等,布置是否合理,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车通道、人员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三)装置区内装置储罐(组)布置,仓库、储罐区、装卸设施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等。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位置;可燃液体罐组不应阶梯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入低处设施或场所的措施。可燃液体储罐均应单独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50%。

以上内容要求设计单位应根据企业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规范,确定该企业采用的标准规范并进行检查。

对于诊断发现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间距不足、布置不合理等问题,因企业内部和周边环境限制等原因难以整改的,设计单位应当会同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并将难以整改的理由、采取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县或市级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认为问题确实难以整改,采取的防范和控制措施能够消除安全风险或者使安全风险可控的,企业可不对相应的问题进行整改,否则,必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附件2


化工装置部分常见设计问题和隐患


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和化工工程设计的法规、标准,结合对近年来未经正规设计化工装置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从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重要设备设施布置等四个方面,列举出未经正规设计化工装置存在的部分常见问题和隐患,供各级安监部门、有关设计单位和企业在设计安全诊断工作中参考。

一、工艺技术及流程方面

1.采用的工艺技术没有在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工艺技术不稳定、不成熟、不可靠。

2.原料处理装置缺少或者处理能力不足,经处理后的原料指标不能满足要求,导致后续生产过程不稳定、不安全。如:使用压缩液化气体的装置缺少缓冲设施,有敏感杂质量(水、金属粉末等)的要求时,原料处理达不到使用要求。

3.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的气体(氯气、氨等)或安全阀放空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没有配置相应的吸收净化装置或设施(吸收塔、吸收液泵、尾气风机等),或者能力不匹配。

4.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放热的设备没有配置相应的换热设施,或者换热面积不足,或者配套供应冷媒的能力不匹配。

5.多台反应釜并联的间歇反应,如进料只有一根总管,各釜支管没有切断阀,一台反应釜出现事故,容易造成联锁反应;同样,串联放空时,如放空只有一根总管,各釜支管没有切断阀,一台反应釜出现事故,容易造成联锁反应。

6.有可能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的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没有按照工艺安全要求设置相应的泄压设施(安全阀、爆破片、放空管),或没有设置导爆管及相应的收集设施。

7.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工艺,没有根据物料的特点设计氮气、蒸气、二氧化碳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8.未设置设备检修时物料暂存的储罐或容量不足。

9.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灾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没有按照工艺安全要求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放空管高度不符合要求。

10.有失控可能造成事故的工艺生产过程,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如:(1)加入使催化剂失效的物料;(2)紧急泄压系统;(3)排出物料或停止加料;(4)停止供热或紧急冷却系统;(5)加入稀释物料;(6)通入惰性气体;(7)与灭火系统联锁等。

11.工艺参数设置不全,如:只有高液位没有低液位控制指标,只有高压没有低压控制指标,反应温度控制范围过大。

12.涂料用树脂的生产采用直火加热方式。

13.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没有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14.禁忌物料没有储存在各自的容器中(计量槽、高位槽),没有单独的物料输送管线。

二、主要设备和管道方面

1.设备选型不合理,如:一些反应应选用搪玻璃反应釜,选用了不锈钢反应釜;一些设备的型号、功率、处理能力等不符合工艺安全要求。

2.设备和管线材质不符合要求,如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使用脆性材料;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介质的管道采用软垫片时,没有选用凹凸面或榫槽面的法兰。

3.高温高压条件下,涉氢装置设备和管道未考虑材料的氢脆现象。

4.低温状态下的材料选择不合适,如:液氮、液氧采用普通碳钢。

5.设备和管线防腐材料的考虑不当,如:高温醋酸、液氯采用普通不锈钢。

6.一些较小的属于压力容器的非标设备,均未经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和制造,如:气液分离器、缓冲罐、汽化器等。

7.常压容器作为压力容器使用。

8.选用的法兰、垫片形式压力等级不够。

9.安全阀进出管道直径小于安全阀的进口、出口直径。

10.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金属管道的连接方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自动控制方面

1.缺少对关键参数的自动控制。

2.控制点选择不合理,控制参数与实际有偏差。

3.不得设置关联或相互耦合的控制回路,工艺上确属耦合的控制参数要设置解耦或优先级选择控制。

4.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没有设置可靠的检测仪表、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系统,没有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5.蒸馏系统没有按照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控安全措施。

6.设置的自控装置不符合企业实际需要和工艺安全要求。

7.仪表防爆等级是否符合爆炸危险区域要求。

8.自控系统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重要设备设施布置方面

1.设备布置没有考虑压缩机及操作温度高于自燃点的设备周边间距。

2.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

3.锅炉房等明火装置与生产装置间距不足。

4.消防车通道、人员安全疏散通道不通畅或通道宽度、高度、转弯半径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5.仓库、储罐区、装卸设施布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附件3


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内容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情况等,无正规设计化工装置的规模、技术、工艺、装置、设施、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等。

二、诊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一)工艺技术及流程

(二)主要设备和管道

(三)自动控制

(四)重要设备设施布置

三、整改的意见建议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目录

五、有关图表

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装置设备布置图、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火灾报警系统图、可燃和有毒物料检测报警系统平面布置图,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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