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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16-4920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12日
标  题: 关于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分公司“2.07”喷炉灼烫事故的处理决定
发文字号: 平安监管发〔2016〕3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分公司“2.07”喷炉灼烫事故的处理决定

平安监管发〔2016〕33号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7日21时45分左右,位于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的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三分厂发生一起喷炉灼烫事故,造成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分公司“2.07”喷炉灼烫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平罗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工信局、人社局、石嘴山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事实材料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处理决定如下:

1.电石分公司三分厂9号炉当班班长丁少华,具体负责生产设备设施的检维修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检维修作业时,未认真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检维修作业前没有认真进行风险有害因素辨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你公司予以撤职处理。

2.电石分公司三分厂9号炉炉长杨伟,全面负责9号矿热炉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矿热炉的安全运行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未辨识出潜在危险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故障设施进行检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责成你公司予以撤职处理。

3.电石分公司安环部长秦宁江,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你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情况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公司安环部部长马学清,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一定管理责任,责成你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情况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刘建华,电石分公司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未认真组织、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第(七)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决定处以18000元的罚款。

6.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缺少对公司副总、炉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处以26万元罚款。

如对以上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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