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35/2021-0001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标  题: 县安委办关于认真学习宣贯《石嘴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县安委办关于认真学习宣贯《石嘴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职工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生动实践,也是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制度保障,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责任体系和监管体制机制,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水平具有强大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把学习宣贯《实施细则》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结合起来,与落实我县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依法执政要求、解决思想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石嘴山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各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新增了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新增了领导干部研究、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量化规定,建立完善巡查督查、考核考察、约谈、考核公开、容错纠错等制度,提出了正向激励、“一票否决”、从严追究、从轻追究等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着力营造《实施办法》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谋划,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各部门要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研讨交流、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组织广大干部系统学习,要充分运用部门网站、新媒体对《实施办法》进行集中宣传。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带头,组织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加强自学,认真领悟《实施办法》精神实质,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有责必担、失责必追、追责必严,自觉将所学所知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把各项规定要求真正转化为依法履职的工作常态。

四、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实施办法》各项要求,紧密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着力在落实上下功夫。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好地方党委政府赋予的职责,抓住本辖区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要切实发挥生力军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主动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相关工作,要在业务工作中落实《实施办法》有关巡查考核、事故调查、应急救援、风险管控、隐患整治等方面的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推动相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组织部门要支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在对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时,应当考察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重要参考。各部门(单位)要以落实《实施办法》为契机,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县安委办将适时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并作为巡查考核的重点内容。请各乡镇、各部门于2月25日前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贯情况报县安委办。

联系人:高烨  联系电话:6095361

邮箱:plxawhbgs@163.com

附件:《石嘴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平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23日印发


附件

石嘴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宁党办〔2018〕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创新型山水园林工业城市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党政联席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区)党委和开发区(园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党委有关工作机关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明确开发区(园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明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七)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九)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范畴,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干部培训内容和各级党校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2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两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及时明确监管职责;

(五)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六)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七)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把安全准入标准作为衡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环节;

(八)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把安全生产纳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实行企业、公共区域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九)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十)领导本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部门领导干部职责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两月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

第四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三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对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由市安委会负责,每两年对市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县(区)党委、政府进行1次安全生产巡查,并延伸巡查县(区)党委、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及重点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由市安委会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约谈,对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成绩排在末位且考核不合格的相关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谈话。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约谈不能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诫勉及党政纪处分的问责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由市安委会负责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责制度,县(区)和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向市政府述责一次,各部门分别向分管领导述责一次。

第十八条 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专门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五章 正向激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干部交流使用,对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敢于担当担责、工作成效突出的干部通过选派挂职、交流轮岗等方式,放到关键岗位培养锻炼。

第二十二条 引导干部担当作为,注重选拔使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

第二十三条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容

错纠错情形的,依据自治区、市相关规定,可予以容错。

第二十四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一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或连续三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贡献应当分别给予通报嘉奖或记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为违法违规企业说情、打招呼以及插手具体案件的;

(四)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三)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追究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并建立健全沟通协作工作机制。

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