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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5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7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07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7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07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7号

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单氰胺水溶液安全技改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但未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共2份,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单氰胺技改项目合同台账明细、劳务用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现场照片3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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