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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07-1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7-1号
范清华:
违法事实及证据: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单氰胺水溶液安全技改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但未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共2份,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单氰胺技改项目合同台账明细、劳务用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现场照片3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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