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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08-1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8-1号
范清华:
违法事实及证据: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电石炉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但未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共2份,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2000m³钢制焊接气柜项目合同台账明细、劳务用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现场照片3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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