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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5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7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10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10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10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10号

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110kV变电站已组织竣工验收,达到使用条件。1.行为一:在以下4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10kV变电站入口处无安全警示标志;110kV变电站内3#高压配电室东西门口处未悬挂安全风险告知牌和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110kV变电站3#高压配电室内高压配电柜上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110kV变电站内变压器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2.行为二:未采取措施消除以下事故隐患:110kV变电站内3#高压配电室内西侧电缆地沟处未铺设盖板;110kV变电站内3#高压配电室东西两侧窗子打开未安装纱窗;110kV变电站内3#高压配电室东侧墙角穿线管与墙面洞口未封堵;110kV变电站内3#高压配电室东西门口未设置挡鼠板。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共2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9张、安全管理制度、班组级隐患排查表等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你单位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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