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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2014年财政预算(草案)
一、2014年财政收入预算(草案)
按照县委、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2014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上年预计完成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营改增”、崇岗煤炭市场封闭运行、扶持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剔除2013年一次性收入等因素后,按照13%的增幅安排。2014年县级财政预算收入安排144500万元,可比增长10%。在县级财政预算收入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92000万元,可比增长13%,其中税收收入为80100万元、可比增长15.4%,非税收入11900万元,下降26%;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52500万元,增长4%,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安排46000万元,增长5%;2014年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安排42852万元。这样, 2014年我县可用财力达到187352万元。(见表一)
二、2014年财政支出预算(草案)
根据2014年可用财力,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全县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安排187352万元。具体情况是:
(一)基本支出安排83758万元,较上年增加了8211万元,其中:
1、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安排72004万元。具体项目包括:
(1)在职职工工资33881万元(含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效能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民族团结奖、冬季取暖费等)。
(2)离退休人员工资18421万元(含离退休人员工资、退职人员工资、遗属人员生活费、抚恤费及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等)。
(3)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工资6507万元(含居委会委员、在乡复退军人、村组村干部和临时工等)。
(4)独生子女及妇女津贴等115万元。
(5)社会保障经费安排13080万元。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5847万元;职工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3541万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县级配套资金1002万元(其中,城市居民低保及高龄补贴409万元,农村低保及高龄补贴593万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及村干部养老保险县级配套资金790万元(全县按7.5万人*50=375万元,重度残疾人1400人*50=7万元,低保2.2万人*25=55万元,计划生育7000人*70元=49万元,村干部400人*1100元=44万,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配260万元); 统筹城乡医疗保险预计县级配套资金1900万元(全县按24.24万人*80元计算,县医院、中医院离退休干部医保欠帐200万元);
2、商品服务支出、特需经费、政务中心、社保大楼、体育中心、文博中心、人民会堂、党校等运行维护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等安排支出11754万元,较上年减少1254万元。主要原因:一是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压缩5%,减少840万元;二是按照区厅要求经常性支出压缩10%,减少414万元;三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安排支出,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教育收费和乡镇卫生院治疗费体制性返还,公安局罚没款和法院诉讼费用于公安、法院建设项目补助支出、环保局环境检测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乡镇收缴的承包费和社会抚养费等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计划生育服务支出费用等)。
(二)经常性专项安排支出2369万元,较上年减少123万元,总体减少5%。主要原因一方面往年安排经常性专项压缩10%,减少249万元,另一方面煤炭集中区封闭运行增加运行费、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增加运行和维修费用等增加126万元。
(三)预留调资、上解支出、考核奖、预备费等安排支出14000万元,较上年增加900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根据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上解支出安排4000万元,较上年增加1000万元;二是职工晋升工资、死亡丧葬费等安排5000万元,较上年增加1900万元;三是安排国地税税收征收费及政府目标考核奖2000万元,较上年减少2000万元。
(四)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化解工程欠款和国库挂账、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刚性支出安排63635万元,较上年增加16479万元。增加原因一是预算安排偿还银行贷款本息32635万元,较上年增加1893万元;二是安排偿还以前年度财政国库借款12000万元,较上年增加10000万元(按照各级审计意见和财政厅关于化解国库挂账借款的要求安排);三是安排化解历年重点工程建设欠款8000万元,增加5500万元;四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安排11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不足部分建议通过融资贷款解决)。
(五)2014年县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安排23590万元,较上年减少9836万元。主要是:
1、安排园区基础设施建设1000万元(不足部分建议通过融资贷款解决);
2、崇岗煤炭集中区整治安排1000万元;
3、扶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安排1000万元;
4、农业支出安排1680万元;
5、林业绿化资金安排1000万元;
6、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安排资金1000万元(不足部分建议通过融资贷款解决—农发行);
7、城市建设安排5200万元。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城市公用设施维护、污水处理、老城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城市道路建设、职工限价房、城市绿化、新区单位供暖、“三创”等工作(不足部分建议融资贷款和争取地方债项目解决);
8、农村道路建设安排500万元(不足部分建议争取地方债项目解决);
9、教育支出安排4850万元。主要是:城乡中小学校安工程、高中阶段发展及免学费、2014年教育均衡验收安排实验仪器配置、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中小学采暖等(不足部分建议争取融资方式解决);
10、医疗卫生安排900万元。主要是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和公共卫生大楼建设等(不足部分建议争取融资和支持处置方式解决);
11、科学技术安排200万元。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和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资金;
12、社会保障与就业安排1960万元。主要是:人才工程、义务兵优抚费、五保供养费、购买公益岗位、残疾人事业、小额担保贷款、计生事业等;
13、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主干道路大拆迁大绿化以及迁坟等安排500万元;
14、生态移民安排资金1000万元(不足部分建议通过融资贷款解决)。
15、文化旅游产业安排资金500万元;
16、环境污染治理安排600万元;
17、对外经济合作安排支出150万元;
18、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安排350万元。用于《平罗县旧城市、旧村庄、旧厂矿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和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支出。
19政府投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费200万元。
(六)2013年自治区提前下达我县自治区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5104.18万元。其中,农林水项目7920.7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5440.8万元,医疗卫生4418万元,保障性住房3017万元,教育2799.1万元,公共安全1316万元,节能环保192.5万元。(明细见附表)
(七)2014年计划举借债务30000万元。
具体计划是:争取自治区政府性债券项目资金10000万元;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0000万元;向国开行、石嘴山银行、宁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贷款10000万元。债务用途计划为:一是争取地方政府性债券解决的项目:新建纬八路、南环路、纬六路及民族大街南段、北段纬三路、唐徕大街等景观及绿化工程5000万元;姚伏至滨河大道连接线、民族大街糖厂段及同城化平罗至石嘴山(银川公路)工程及农村道路建设工程2000万元;城关七小、八小、第七中学建设资金1000万元,六中扩建、八中新建资金1000万元;农村薄弱学校改造项目1000万元(陶中、高庄300万元,庙庙湖生态移民学校建设项目300万元;2012年校安工程附属工程400万元。二是争取融资贷款20000万元。安排项目是:商业银行贷款10000万元,用于石嘴山生态经济区B区一期路网绿化基础设施工程、石嘴山生态经济区科技产业园道路项目2500万元,精细化工基地道路及绿化工程2500万元;廉租住房建设县级配套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000万元;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0000万元,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排6000万元;农田水利建设安排2000万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安排1000万元;生态移民工程安排1000万元。
三、全县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共计15064人。其中:
1、在职人员6415人。其中,公务员1281人(含工勤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人员5134人。
2、离退休(职)人员3366人。其中:离休51人,退休(职)3315人。
3、其他财政供养人员1428人(含遗属、在乡老复退军人等)。
4、居委会委员141人。
5、临时工1593人(含教育、城管、绿化、环保、工业园区、乡镇、敬老院、计划生育等)。
6、村支书、主任、村监会及其他村(组)干部2121人。
四、预算编制定额标准
(一)工资福利支出标准。凡纳入部门综合预算负担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单位2013年9月份应发工资数为依据编制单位工资福利支出预算。行政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单位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核定(包括公、检、法警衔津贴)。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人员调动及调资由财政局根据单位实际测算,统一编制预算合计数,财政代编录入。
(三)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及社会保障缴费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补助按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的12%编制预算(行政和参公单位扣缴基数含年终一次性奖金),提前退休、退养、离岗人员按现行工资总额12%编制预算;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平罗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规定编制,按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标准编制预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在职人员按照年工资总额的8%标准编制预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按照每人36元标准编制预算;财政供养的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障缴费—养老保险,按年工资总额的20%核定;行政单位事业人员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失业保险金按照年工资总额2%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生育保险补贴按照年工资总额 0.4%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伤保险补贴按照年工资总额0.4%核定。村干部养老保险按照村干部人数,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8%核定。
(四)临时工工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临时聘用从事特定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文件或批复核准人数和标准编制预算。
(五)村组干部任职补贴。按照组织部门确定的标准核定预算。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村服务人口每村配置3—5人。补助标准:主任每年3600元,村监会成员每人每年2400元。
(六)差额单位和定额补助单位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编制工资预算或补助。自收自支单位人员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用人单位须编制手工预算,报财政部门备案。
(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标准。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单位2013年9月应发工资数为依据编制离退休(退职)费预算;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按照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10】1389号文件规定执行;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宁组通【2011】6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老干部局负责编制预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按照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8%标准编制预算;特岗教师按照自治区工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八)商品和服务支出标准。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公用经费实行综合定额,全年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基本公用经费项目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款”级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为达到部门之间的财力均等化,基本公用经费按照单位的性质以及有关规定核定。2014年基本公用经费安排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核减5%(公检法除外),其中“三公”经费支出编制在2013年下达的控制数基础上下降10%(含公检法)。对单位超编人员不安排公用支出。
(九)特殊经费标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活动经费按县级代表350元/人·年,乡级代表300元/人·年的标准核定;离退休(职)干部活动经费。离休干部特需费按每人每年200元;离退休(职)干部活动经费:厅级干部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500元,县级以下离休干部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400元;退休(含退二线)县级领导干部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350元。会议费: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外,其他会议一律不核定会议费。
(十)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县本级安排中小学基本公用经费按高中生均220元/年、初中生均170元/年、小学生均120元/年核定;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基本公用经费按照在校学生人数生均220元/年标准核定;寄宿制学校中小学生住宿补助按小学生每人每年200元、中学生每人每年240元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基本公用经费按在园人数每人每年100元核定。
平罗县财政局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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