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平罗县关于支持全域旅游发展 用地政策的意见”

时间:2018-12-26
来源: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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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我县全域旅游快速发展,依据《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5〕580号)精神,制定了平罗县支持全域旅游发展的用地政策。今日,县国土资源局做出解读。

背景依据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加强旅游业发展,《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5〕580号)对今后的旅游用地政策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平罗县全域旅游发展,县国土资源局在认真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平罗县关于支持全域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予以印发。该“意见”从保障用地供应、政策内容、加强监管、有效期四个方面,对平罗县全域旅游用地政策进行了全面规定。该意见,可规范平罗县旅游用地管理,扎实推进全域旅游用地保障工作,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保障供应

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旅游发展规划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沙漠化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按照法定报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政策内容

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通过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进行建设,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平罗县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加强监管

做好确权登记服务。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城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用地和供地。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予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有效期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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