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转《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解读》

时间:2020-07-10
来源:平罗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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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解读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6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0〕4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二、主要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发放失业补助金是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关键政策,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大创新。
   (一)实施范围及期限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缴费6个月(含)以上不满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
   2.缴费6个月以下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执行。
   (三)核实依据。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实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条件时,应以社保信息系统中该人员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为依据(至少有1个月以上的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记录),不得要求参保失业人员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
   (四)待遇规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五)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其中累计参保不满6个月的,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含)不满1年的,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六)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七)畅通申领渠道。失业人员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用手机下载“我的宁夏”APP,自愿在线上办理失业登记后线上申领;失业人员也可凭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
   (八)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市、县(区)定期对本地区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纠正核查中的问题,对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的,除追回违规发放的资金外,依法追究申领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统筹调剂失业保险调剂金,支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的地区将阶段性失业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政策咨询电话:3816686

原文链接: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通知http://hrss.nx.gov.cn/zcfg/cyjy/202006/t20200629_2149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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