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平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工作机构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办公室为平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邮政编码:753400。联系电话:0952-6095159(仅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工作)。传真号码:0952-6095159。电子邮箱地址:plxajj@126.com(不接收依申请公开申请,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冬季0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要信息。
1.平罗县应急管理局职能
2.平罗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分工
3.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
4.财务信息
5.相关政策法规
6.行政许可
7.安全生产
8.应急管理
9.减灾救灾
10.各项制度
11.动态信息
12.其他信息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平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局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1.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www.pingluo.gov.cn/
2.微信公众号“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官方微博“平罗县应急局”等新媒体。
(三)公开时限。
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我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局办公室查阅此类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效后的20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县应急管理局制作或保存的相关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设立的“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点”,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09:00—12:00,14:30—17:30;冬季09:00—12:00,14:00—17: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邮寄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
邮寄编码:753400
3.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2-6095159,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政务公开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从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网站(http://www.pingluo.gov.cn)下载或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本机关暂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平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