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务信息,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一)公开内容
1.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动态;
3.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预决算信息;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ingluo.gov.cn)、平罗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政务信息查询机、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平罗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受理机构
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管理办公室
电 话:0952-6663660
传 真:0952-6663660
电子邮箱:plxtyjrswj@163.com
通信地址:平罗县玉皇阁大道216号人大楼4楼退役军人事务局
邮政编码:753400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30;冬季8:3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管理办公室,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平罗县玉皇阁大道216号人大楼4楼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 08:30—12:00,14:30—18:30冬季 08:30—12:00,14:00—18: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管理办公室 。
3.网络申请。申请人登录“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组成部门”—“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 (传真号:0952-6663660)向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确保传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齐备、内容完整。
以上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录“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答复
政务公开办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平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申请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1.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