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面对面 ▏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伪造虚假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时间:2022-12-16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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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接到群众投诉,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不法单位冒用他人信息,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伪造虚假劳动合同。

“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规定,冒用他人信息,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伪造虚假的劳动合同不成立,且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及由此产生的衍生物也不成立。

冒用他人信息,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伪造虚假劳动合同的行为带来的危害是明显的。一方面,在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侵犯了被冒用人的私权,使被冒用人在就业、社保、个人征信等权益方面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与中介机构借冒用、伪造获得不当利益,影响了社会公正与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及时严肃加以制止,依法依规给予惩处。

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对假冒、伪造虚假劳动合同的不法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法单位伪造劳动合同,属于伪造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行,如果伪造者有其他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可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订立中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的,触犯刑法中的伪造公司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冒用他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里,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向社会各界提醒,不法单位赶快放弃你的侥幸心理,马上停手。劳动行政部门加强自身执法监督力度,对于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痛击,同时加强与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执法,联合惩戒,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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