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关于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6000t/年草铵膦原药、20000t/年甲基亚膦酸二乙酯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6000t/年草铵膦原药、20000t/年甲基亚膦酸二乙酯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8日(5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地点: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6000t/年草铵膦原药、20000t/年甲基亚膦酸二乙酯一期项目,该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
(二)建设单位名称: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浙江至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分两期建设,本次评价范围为一期工程。一期工程建设内容为3000t/a草铵膦原药、草铵膦水剂2940t/a生产装置,原料及产品仓库、控制室、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及配套工程等。一期项目总投资28033.01万元,环保投资4053.53万元,占比14.01%;项目总投资63115.76万元,环保投资4053.53万元,占比6.42%。
主要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废气。本项目有组织废气:草铵膦原药生产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气(GB1-GB11)、草铵膦辅助生产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GC1-GC7)、储罐大小呼吸、焚烧炉燃烧废气、RTO燃烧废气GC12、浓缩废气GC9、废水生化装置废气GC10、分析化验废气GC11、污水处理站废气。
①草铵膦生产装置和草铵膦辅助生产装置及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含甲醇、乙醇、丙烯醛废气,通过RTO处理后,经一根30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处理后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NMHC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丙烯醛、甲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表6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乙醇须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HJ582-2010)附录C中推荐的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估算方法确定的排放限值。
②焚烧炉燃烧废气。采用急冷+半干式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系统1套处理后,经一根5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颗粒物、NOX、SO2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指标》(GB18484-2001)中表3限值要求;二噁英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表2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
③储罐区的盐酸、氨废气通过水洗+碱洗装置处理氨、HCl,处理后达标的尾气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9)排放。处理后废气中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氯化氢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④废水生化装置废气(GC10)。通过加盖收集+一级酸喷淋+一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臭气浓度、NH3、H2S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NMHC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⑤污水处理站废气。主要构筑物采用加盖密闭,通过引风机将废气引至预处理装置,采用一级酸洗+一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NMHC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⑥分析化验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后汇入管道,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建筑顶部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大于15m。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HCl、NMHC厂界浓度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限值要求;丙烯醛、甲醇、氰化氢厂界浓度满足参照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限值要求;NH3、H2S在周界监控点浓度满足参照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周界监控点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分析化验废水、废气吸收装置排水、循环水定期排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汽提脱氨、臭氧氧化混凝沉淀后汇集至调节池,经“IC厌氧+水解酸化+生物流化床”组合工艺进行预处理后,排入新安科技现有12500m3/d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处理后污染物中pH值(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须达到《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排放标准和园区接管标准后;总氰化合物、总磷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园区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机械设备、空压机、各类泵、循环冷却水系统、冷冻盐水系统、风机等,对不同噪声源设备采取厂房屏蔽、消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其中,原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和过滤残渣、废水生化处理产生废污泥、废活性炭、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属于危险废物;氯化钠,氯化铵,焚烧炉产物氯化钠、氯化铵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均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于2020年8月3日在平罗县人民政府网(www.pingluo,gov,cn)上进行了项目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于2020年8月14日在平罗县人民政府网(www.pingluo,gov,cn)进行了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2020年8月18日、2020年8月25日在《宁夏法治报》上公布了《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6000t/年草铵膦原药、20000t/年甲基亚膦酸二乙酯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报纸公示。2020年8月18日在项目区域内、新安科技有限公司门口等地张贴了项目公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未收到任何关于本项目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反馈信息,也未收到公众填写意见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6661342
传 真:0952-6582355
通讯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邮 编:7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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