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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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马学军向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24年6月3日在平罗火车站站台仓库被绞龙机绞伤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2月22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编号:平人社伤举证字〔2025〕49315号)均无法送达。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官网发布”。现本局以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编号:平人社伤举证字〔2025〕49315号),请你单位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对马学军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公告期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期限。
联系地址: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一楼工伤认定办事窗口。
联系电话:0952-3816699
特此公告。
附件: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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