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关于安置2026年自治区级城镇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根据自治区关于公益性岗位工作安排,为做好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落实,现以“面向基层、统筹安排”的分配原则,经各乡镇核实上报,现确定陈莹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以下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公益性人员分配
县委办(2人):陈莹 任娟
政协办(1人):陈芳(1978年)
宣传部(1人):强立贤
政法委(2人):郭永军 廖静
社工部(3人):杨丹 李秋芸 韩燕
统战部(工商联)(1人):田甜
法 院(2人):姚静 王海翠
检察院(1人):李兴玲
财政局(2人):马娟(1981年) 李静(1985年)
党 校(2人):牛婷 王艳(1980年)
武装部(3人):吕东梅 刘吉琴 王会芳
工信局(1人):董琳华
发改局(2人):王玫 马娟(1986年)
统计局(1人):杨海丽
应急局(1人):安妮
商务局(1人):吴小玲
住建局(2人):薛引娣 何金霞
卫健局(1人):田晓凡
生态环境局(1人):宁秀娟
民政局(4人):杨风霞 郝风霞 朱兴军 杨文军
人社局(4人):马艳 李梅霞 杨佳祺 王佳丽
医保局(1人):刘楠
科技局(2人):马佳丽 王静
审计局(2人):张丽荣 陈金玲
审批局(3人):洪静 闫枣霞 张娟娟
市场监管局(4人):王娟 张艳萍 刘春燕 曹冬平
残 联(1人):尹陶红
县文体旅广电局(3人):徐玲 马燕(体育中心)
马继霞(文联)
融媒体中心(1人):顾海明
社保中心(4人):张思雨 马玉坤 马丽 康露
图书馆(3人):丁丽琴 谭红 马玉梅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人):孙寒风 程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罗监管支局(1人):李燕
统计调查队(7人):王倩 马丽梅 陈莉 陈晨 张瑞 包海红 李佳
科 协(2人):孙艳茹 金志梅
文化馆(1人):徐娟
文管所(1人):郝永红
城市管理大队(2人):卢芳燕 马娟(1979年)
农改中心(1人):班燕
农经站(1人):拥惠娟
黄河湿地林场(1人):马学峰
疾控中心(2人):杨学智 丁明志
城关镇人民政府(5人):魏小慧 蔡娟 贾小丽 郭进亿 郜微
崇岗镇人民政府(2人):杨景媛 王峰
宝丰镇人民政府(1人):马江帅
姚伏镇人民政府(1人):路文彬
高仁乡人民政府(1人):张利新
通伏乡人民政府(1人):何利军
渠口乡人民政府(1人):王欢
金顺社区(2人):杨洁 艾荣
明珠社区(2人):杨占军 陈芳(1982年)
铁东社区(3人):刘淑萍 赵康利 葛春艳
康湖社区(2人):吴红艳 王彩凤
明苑社区(1人):杨艳
明月社区(1人):李丽丽
太西社区(2人):姜广红 史让让
新利社区(2人):蒋东燕 李静(1986年)
阳光社区(1人):罗娜
北苑社区(1人):余冬玲
古城社区(1人):李崇娜
和平社区(2人):张冬艳 耿静
唐徕社区(1人):李占省
鑫盛社区(1人):徐婷
星海社区(1人):王永琴
新世纪社区(1人):张学红
玉皇阁社区(2人):何梅 禹学菊
饮马湖社区(1人):郭道仙
府地金源社区(2人):周安娜 王艳(1982年)
平罗三中(1人):莫佳
平罗四中(1人):李建慧
平罗五中(1人):丁玉莹
平罗六中(1人):赵月
城关二小(1人):丁翠玲
职教中心(4人):刘蓉 孙学梅 李芳 宋华
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月岗位补贴标准为2235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县人社局拨款,用人单位代缴。县人社局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岗位补贴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兑现三年。岗位补贴由县就创局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当月出勤证明核发,并于次月10日前将岗位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保卡,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标准提高,其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个人部分自岗位补贴中扣除。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方式发放。
三、建立劳动关系,加强管理教育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办理上岗手续,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于2026年6月4日正式到岗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中点击确认到岗,并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将备案后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交至就创局3号窗口。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严禁公益性岗位人员长期脱岗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对长期脱岗、顶岗人员,经查证核实后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纪委监委。对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县就创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停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人员,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根据分配人员自身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实行“先请假后休假”原则。请假人员需提交请假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超过3天,需向县就业创业服务局提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备案,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签字后报县就创局备案。病假超过5天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对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就创局,并办理相关手续。
2.公益性岗位根据属地管理要求,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每月月底前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相关规定、工作业绩等组织实施考核,对于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3.公益性岗位人员离岗必须提前30天向县就创局提交辞职申请,30天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报送县就创局备案。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提前报送辞职申请者,其责任由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承担。
4.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若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自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备案上报县就创局。
附件: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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