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三要素

时间:2022-04-06
来源:平罗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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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数量、财政性资金的投入越来越大,平罗县审计局不断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履行情况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发现部分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一是初步设计调整未上报审批部门。审计发现,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或者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未报告项目审批部门。

二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审计发现,通过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集的项目资本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另外将项目借贷资金、“名股实债”等资金认定为项目资本金,或抽走项目资本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十三条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

三是项目未取得相关许可开工建设。审计发现部分建设单位未履行环评程序擅自开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应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审计可以通过形式审查,如对于施工许可证,综合开工报告、监理日志、施工日志,三者记载的开工时间是否一致,来确认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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