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异地就医相关政策 提升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备案有效期、报销政策等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持续提升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明确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异地长期居住和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统筹区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及其他跨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我区参保人员及区外参保人员跨省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医疗费用实行跨省直接结算。
优化跨省备案及备案渠道。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不再单独办理门诊慢特病跨省备案。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无需单独办理普通门诊统筹跨省备案,跨省异地就医个人账户实行直接结算无需备案。拓宽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渠道。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或我的宁夏等多种渠道办理登记备案,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透析参保人员凭疾病证明可在区内符合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也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网上办理备案手续。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为6个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支持备案人员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支持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在备案地实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我区职工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实行直接结算。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并确认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除急诊急救外,未备案人员及在就医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费用不予支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执行跨省直接结算支付政策,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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