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优化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登记制度 破解农村群众办证痛点

时间:2026-05-15
来源: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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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持续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关问题日益凸显,不仅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盘活利用与乡村振兴动能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要求,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城镇户籍子女等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并依据“地随房走”原则,依规取得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近年来,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聚焦农村群众宅基地继承登记办证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登记流程、完善服务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全力破解办证痛点堵点,切实保障农村群众宅基地合法权益,让群众安心安居、放心用地。截至目前,已累计办理农房宅基地继承登记业务85件,有效化解了一批权属登记难题。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因继承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要求,可以分割后依法办理登记;若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高效核验

主动对接公证机构,依托专业公证服务,厘清复杂家庭继承关系,明晰权属继承归属;深化与公安、司法、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村(社区)多级联动,实现户籍信息、成员身份信息、公证文书等数据互通共享、交叉核验,精简群众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有效避免群众多头跑、重复提交材料,切实提升登记服务便捷性。

三、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分类破解各类继承难题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原批准使用人农房宅基地未办理登记的,可依法直接为继承人办理登记。

下一步,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进一步明晰产权归属、规范登记流程、优化服务质效,持续完善农房宅基地继承登记工作体系,为推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不动产产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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