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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8/2020-0013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发文字号: 平财发[2020]6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平财发[2020]63号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规范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有效保障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根据《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党办发〔2019〕6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事业单位车改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在平罗县公务用车保障区域内(东至惠农渠,南至西线高速连接线城滨大道,西至包兰铁路,北至头石公路内)发生的公务出行活动。

二、本通知所指公务交通费用是指涉改人员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因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产生的费用。

三、县直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要落实领导责任,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

四、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科学精细测算公务交通报销规模和报销额度,从严控制公务交通费用预算。单位公务交通年度报销总额不得超过改革前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总额,确保费用节约,管理规范。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职能、人员等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报销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出行审批制度,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变相报销,避免出行允许限额度报销的福利化倾向,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控制报销总额。

六、财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审核公务交通费用合规性开支,严格把关,按照报销据实原则,严控报销范围,单独列支管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公务出行超出公务用车保障区域范围的,按照平罗县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报销手续应当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票据凭证应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包括公交车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

八、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本通知,制定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财务管理。

九、各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罗县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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