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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平财发〔2024〕54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根据《平罗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使用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对本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租赁情况深入开展自查,不得变相长期固定租车,已经签订固定租车协议的应予以解除。
二、县机关服务中心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2024年8月1日起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应应遵循厉行节约、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一事一租”的方式,通过平台提出用车申请,平台统筹调度管理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且能实现节省费用目的固定租赁车辆的,报县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单位)要严格管理公务租赁车辆费用支出和报销,依租赁发票和派车明细据实报销,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变相租赁和费用报销,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未通过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擅自租赁车辆、无公务租赁车辆内控审批单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平罗县财政局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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