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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通知
平财函〔2025〕7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降低中小微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平罗县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法设置保证金
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设置并收取法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项目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54号)精神,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严格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清退工作,对于已收取但超过法定时限退还的保证金,全部清理退还。
三、电子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提供纸质投标材料
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切实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各采购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降低交易成本,为中小微企业松绑减负,采取电子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材料。
四、严禁设置市场准入壁垒
依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2〕25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相关规定,各采购单位严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设置相关市场准入条件,不得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设置障碍,今后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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