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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平罗县群众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公发〔2022〕39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严查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将《平罗县群众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平罗县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信息登记表
2.举报奖励审批表
平罗县公安局 平罗县财政局 平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0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群众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加强交通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道路交通违法,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维护全县道路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发现平罗县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平罗县公安局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交警大队电话(0952-6290110或0952-6291110)进行举报;
(二)现场举报:前往就近执勤点或平罗交警大队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遮挡、污损号牌行为除外)和时间、地点等具体内容,并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平罗县公安局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和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牌证2类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的,每宗奖励300元;
(二)举报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举报驾驶拼装、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的;举报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举报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或未按规定路线通行的;举报非校车从事接送学生的5类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的,每宗奖励300元;
(三)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各类机动车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的,每宗奖励200元;
(四)举报载客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的,对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下的奖励100元;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奖励200元;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奖励300元;
(五)举报货车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的,每宗奖励200元。
第五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人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者驾驶人同时存在奖励情形中列明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
第六条 平罗县公安局依法查处被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领取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者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群众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线索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平罗县财政预算,平罗县公安局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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