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2026年黄渠桥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政发〔2026〕11 号
为切实做好2026年黄渠桥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平罗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2026年平罗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平防重指办〔202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1.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肉牛)。
2.因病设防病种:包虫病、狂犬病。
(二)免疫要求
全镇范围内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肉牛)强制免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中小养殖户和散养户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每月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强制免疫病种、疫苗种类、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一)口蹄疫
对所有奶牛、肉牛、骆驼、鹿使用O型-A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对所有羊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对所有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如国家疫苗毒株更新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毒株进行免疫。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四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5株+H5-Re16株,H7N9 H7-Re5株+H7-Re6株)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如国家疫苗毒株更新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毒株疫苗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对所有羊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只免疫1次。
(四)布鲁氏菌病
种畜场实施净化,奶牛场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自行开展布鲁氏菌活疫苗(A19)免疫,终身免疫一次。对除种羊、奶羊、公羊和育肥羊以外的3月龄以上的羊使用布鲁氏菌活疫苗(M5株-90△26株)进行集中免疫,每年免疫1次,对外省调运的羊进行补免。对3-8月龄的肉牛使用布鲁氏菌活疫苗(A19)进行免疫,终身免疫1次。
(五)炭疽(肉牛)
对所有肉牛使用Ⅱ号炭疽芽孢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1次。
三、因病设防病种、疫苗种类、免疫动物种类
(一)狂犬病
对有主犬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1次,并建立免疫档案,免疫密度不低于70%。
(二)包虫病
对全镇所有农村有主犬每月进行驱虫,全年驱虫12次。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宣传培训
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前,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人员、规模养殖场做好免疫技术、人员防护等方面培训工作。各村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向广大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疫的重要意义,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二)开展强制免疫
2026年动物疫病春季集中免疫从3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秋季集中免疫从9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同时,在集中免疫过程中组织实施“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对圈舍、道路、活畜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进行高频次、全覆盖消毒灭源。
(三)实行“先打后补”
持续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落实到位。一方面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技术指导,提升养殖主体实施“先打后补”的积极性,压实养殖者防疫主体责任,将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另一方面要严守防疫底线,对中小散养殖户,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使用政府购买疫苗统一实施免疫,坚决杜绝免疫空白。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延续执行《平罗县2025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
(四)做好免疫登记
要严格做好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在“宁夏牧运通”信息平台的畜禽存栏、出栏、免疫信息,疫苗使用及耳标佩戴等数据的登记上传工作,做到免疫信息应录尽录,真实准确,为“先打后补”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五)落实报告制度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防疫员每周星期四,将累计免疫数量报镇畜牧站,镇畜牧站指定专人汇总后及时上报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如有异常情况(免疫动物过敏死亡等)要当天及时上报。在集中免疫过程中对畜禽健康状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炭疽等动物疫病,发现疑似病例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安排2名村队干部配合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保证防疫人员、措施、责任到位。为进一步加强对防疫工作的监督指导,成立黄渠桥镇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畜牧站长张辉担任,成员由畜牧专干郝雪、各村(社区)主任组成,畜牧兽医站站长具体负责协调落实日常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镇畜牧站要监督规模养殖场户自行规范开展免疫接种,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
镇畜牧站要加强疫苗使用管理,监督防疫人员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上的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疫苗,加强出入库管理和使用过程监管,保障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冷链监管,确保疫苗质量,杜绝和打击防疫员倒卖政府采购疫苗的违法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集中免疫期间,镇畜牧站要跟踪督导免疫工作,深入养殖场(户)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免疫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集中免疫工作。集中免疫结束后,由镇畜牧站入村、入队、入户,对防疫情况进行自查,对漏免及免疫密度不达标的养殖户督促防疫合作社及时进行补免。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