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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8/2026-0001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交通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23日
标  题: 平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记录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六条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并由代收人或者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第四章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九条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根据本单位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进行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大队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必要保存的。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具体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综合办公室应当通过现场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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