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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平罗县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平科规发〔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罗县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平罗县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26日
平罗县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促进平罗县科技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特修订《平罗县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4〕12号)等文件内容,结合平罗县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方向
本细则支持的项目包括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科技人才培养、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研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等科技创新项目。项目设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方式分为实施前引导(以下简称“前引导”)、验收后支持(以下简称“后支持”)两种,包括重大、重点、一般三个层次。
(一)前引导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及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总经费不超过30%的比例支持,重大、重点、一般三个层次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立项后分年度拨付财政资金。
(二)后支持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实施的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核定的项目研发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资金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预算进行拨付。
(三)协同创新项目,由牵头承担单位确定各自任务和资金分配,并签订任务分工及相应经费使用协议,原则上财政资金拨付县外单位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县科技局职责:
1.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需求,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履行本辖区项目推荐、审核职责。对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3.根据财政预算资金总额度下达项目计划;
4.负责开展工业、农业领域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基础理论研究、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等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登记等工作;
5.组织推荐自治区级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6.配合自治区、市科技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7.组织开展科研诚信管理等;
8.负责管理科技人才培养、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研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等项目征集、评审、监督、验收、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以自我管理为主,履行合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自筹经费及配套支撑条件,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2.严格执行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科研、财务、诚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做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4.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落实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五条 申报受理
项目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出库评审、立项、实施。
(一)征集。县科学技术局根据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额度,提出项目经费计划,制定、发布各领域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征集项目。
(二)申报。县科学技术局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县科学技术局、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密。未进行脱密的项目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拥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在该领域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事业单位等。
2.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务分工及各方责任义务。
3.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2项(重点研发计划同期只能主持1项)
4.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三)审核。县科学技术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核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申报主体社会信用、多头申报、重复立项、科研信用等内容进行审核。
(四)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承担1项以上(含1项)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项目到期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验收(结题)的;
2.同类项目(实质性内容基本一致)已被国家、自治区或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
3.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严重科研失信处罚记录的,3-5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已修复的除外)。
第六条 评审立项
项目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作为立项依据,其中现场核查权重占30%,专家评审权重占70%。
(一)现场核查赋分。项目由科技局组织5名以上(含5名)工作人员组成核查组,其中:县科学技术局2名,行业领域专家若干名(依据项目实施内容邀请专家),对项目实施主体经营状况、环保(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赋分;卫生领域、软科学课题研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科学技术局自行确定赋分方式。赋分表见附件1、附件2。
(二)专家评审。对入库项目,由县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分组,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原则上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宁夏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抽取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财务专家1名。若宁夏科技专家库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由县科技局与自治区科技厅进行沟通,邀请国内其它省(区)特别是与自治区开展东西部科技合作地区的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审。县科学技术局组织线下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自治区科技厅专家评审制度。项目评审专家打分表见附件3。
(三)决策公示。根据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县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预算,由县科学技术局审定拟立项项目推荐清单,经审定的拟立项项目在平罗县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学技术局编制项目立项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经县科学技术局核实,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科学技术局重新研究决策。
第七条 资金保障
县科技发展专项项目资金由县级配套资金统筹解决,县科学技术局于上一年度10月份左右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时,需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需附对实施单位补助明细表),由县财政局下达县级项目资金,县科学技术局按照政府批准的明细清单及财政资金支付要求,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实施管理
(一)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限自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跟踪管理。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年限、考核指标、自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中设备费调整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已执行情况及变更必要性进行评议,形成综合意见,批复调整。
前引导项目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过程管理方式,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50万元项目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中期评估不超过1次。中期评估未通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资金等相应处理建议,并执行。后支持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不进行中期评估。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供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报县科学技术局,由县科学技术局研究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不主动申请的,由县科学技术局对实施项目进行核查后,终止资金拨付,收缴已拨付资金,并列入科研失信名单,不予申报科技项目。
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由县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4〕12号)等提出处罚意见并执行。
(三)绩效评价。县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九条 验收管理
(一)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组织开展。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经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后,组织验收。
逾期12个月尚未申请验收的,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提出项目终止、追缴专项资金以及科研诚信处理意见并执行。
(三)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延期申请,由县科学技术局受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四)财政支持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时,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财政支持金额5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专项经费支出发票、销售合同等相关票据。
(五)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对项目承担单位合同(任务)书规定的项目研究任务、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提供的相关印证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指导规范编写技术报告、工作报告等资料。审查合格的项目,需提交验收材料,超过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限6个月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延期申请、批复手续。
(六)县科学技术局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原则上项目验收专家组中须有1名财务专家。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技术评价与资金评议合并进行。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以合同(任务)书约定内容和验收资料为依据进行评价,综合形成合格、不合格、结题三类验收结论。
(七)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相关资料按程序,履行相关审签手续后,由县科学技术局统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县科学技术局执两份、项目承担单位执一份。
(八)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支出。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且拒不验收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档案,2年内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奖补政策的资格。
(九)对已勤勉尽责,因科研不确定性、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评议认定为结题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进行科研失信处理,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结余资金收回。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
县科学技术局按照验收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能够形成县级科技成果的,进行整理汇总,推荐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在“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监督
(一)县科学技术局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邀请派驻纪检组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二)项目立项后签订合同(任务)书前,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对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谈话,签订廉洁承诺书。
(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4〕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3号)等相关规定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全额收缴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细则修订前立项项目,按当时细则执行。若与自治区科技厅有关规定冲突,则以自治区科技厅要求为主。本细则由平罗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平罗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平罗县科技研发项目实施主体赋分表(高新类)
附件2:平罗县科技研发项目实施主体赋分表(农社类)
附件3:平罗县科技研发项目评审专家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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