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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卫生健康委 司法厅关于实施“学前教师”“城乡社区”“乡村医生”“司法协理”等基层服务专项计划的通知》(宁教学〔2022〕127 号),进一步强化城乡社区服务能力,更好履行城乡社区服务职能,加强我县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管理和监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是指经县人社局统一招聘,与县民政局统一签订协议并分配至各乡镇(社区),服务周期为两年(从2022年9月1日起计算),并由用人单位和县民政局进行双重管理考核的人员,服务期满,自主择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工作职责:
1.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服务期间,尊重当地民风民俗,搞好民族团结;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在岗期间须遵守岗位业务工作保密规定,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服务期间,参加工作绩效考核,按要求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章 人员培训
第四条 由民政局组织,坚持“全员覆盖、形式多样、按需施教”的原则,组织开展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培训天数不少于5天。
第五条 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对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的政策执行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条 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考勤表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至县民政局,对不按时报送考勤的停发当月工资,造成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 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或工作期间连续旷工5天的,或服务期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第九条 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服务期间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口头批准;请假1天以上5天以下,须填写《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请销假备案表》经用人单位分管科室领导签字报民政局备案;5天以上的填写《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请销假备案表》由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报民政局备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病假30天以上的仅发放基础补贴。
第十条 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 15 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终止服务登记表》,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民政局批准备案后,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第五章 人员考核
第十一条 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日常考核由用人单位考核管理。分配至乡镇的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考核由乡镇考核民政局审核;分配至民政局的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考核由民政局统一考核,其中季度考核优秀人数确定4人,由局机关评出2人、乡镇评出2人,基本合格的人数确定4人,由局机关评出2人、乡镇评出2人。
第十二条 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自上岗之日起,与单位在编人员同步进行季度考核,每季度重点考核完成日常工作及出勤情况,对本季度工作进行小结,分配至各乡镇的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由所在乡镇进行评价后附考勤表报县民政局,连续两次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季度考核纳入年度考核中。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由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个人述职,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最终期满考评依据,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上报民政厅,民政厅依据考评结果颁发“基层服务专项计划”服务证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上报颁发,并解除合同辞退。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以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1.德(分值20分):主要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的表现;
2.能(分值20分):主要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侧重从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协调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四个方面考核;
3.勤(分值25分):主要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侧重从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两个方面考核,请假一天扣除0.3分,半天扣除0.15分;
4.绩(分值25分):主要指工作量、工作质量、效益和贡献。侧重从本岗位设置的考核要素与量化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方面考核;
5.廉(分值10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综合考核成绩95分以上为优秀等次,95分以下-70分以上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民政局直接作出解聘决定: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上报信息数据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六)连续两次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六章 工资待遇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服务期间以每人每年4.5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财政统一划拨,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服务期间基础补贴85%按月全部发放,绩效补贴15%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按照优秀、合格、 基本合格的等次予以发放,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绩效补贴。优秀等次全额发放绩效补贴并奖励整体季度绩效补贴的10%;合格等次绩效补贴全额发放;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整体季度绩效补贴的10%。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活动,党(团)费的缴纳标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规定,根据本人工资标准执行。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要及时将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原则上转回原籍,街道办或社区(村)党组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请销假备案表
2.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终止服务登记表
3.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季度考核登记表
4.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5.城乡社区基层服务人员考勤表
(本办法于2023年7月19日修订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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