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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2018年第二批自治区休渔还湖、退耕还湿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平人社发﹝2018﹞294号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下达实施休渔还湖、退耕还湿工程中安置职工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225号)精神,以“面向基层、统筹安排”的分配原则,确定刘春霞等30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以下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公益性人员分配
党 校(3人):刘春霞 贺永娟 张 春
市场监管局(1人):王 娟(87年)
住建局(1人):杨丽兰
卫计局(1人):孔 茹
社保局(1人):赵 颖
残 联(1人):赵 娜(93年)
科 协(1人):浦鹏举
动监所(1人):靳海云
城关中心卫生院(1人):陈 秀
高庄乡卫生院(1人):金晓燕
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1人):周学凤
安防大队(1人):邓 明
新利社区(3人):张玲春 王小霞 程彩风
新世纪社区(1人):何玉芳
阳光社区(2人):谢银芳 崔永霞
明月社区(2人):李 丽 马淑红
北苑社区(1人):魏占丽
东苑社区(2人):周秀云 姚晓梅
明珠社区(3人):李冬梅 闫美琳 吴彩霞
星海社区(1人):王 荣
唐徕社区(1人):王立娟
二、工资和社会补贴标准
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月工资标准为1560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均从工资中扣除。上述工资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兑现三年。其工资由县就创局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当月出勤证明,于次月五日前将工资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卡,社会保险由县就创局直接代扣代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标准提高,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间,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能力和岗位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劳动关系,加强管理教育
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于2018年11月1日到岗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三年期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严禁公益性岗位人员长期脱岗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对长期脱岗、顶岗人员,经查证核实后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纪委监委。对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县就创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停发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人员,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根据分配人员自身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请假3天以上报送县就创局统一格式的请销假备案表,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签字后报县就创局备案,对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就创局,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用人单位每月18—25日之间及时向县就创局就业办公室书面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逾期或不报送考勤的扣除当月工资,县就创局不予补发,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连续两个月不报送考勤的人员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用人单位取消安置公益性岗位指标资格。
3.公益性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县就创局负责进行监督。
4.公益性岗位人员离岗必须提前15天向县就创局提交辞职申请,15天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报送县就创局备案。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提前报送辞职申请者,其责任由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承担。
5.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若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自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备案上报县就创局。
附件: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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