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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7/2021-0001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乡镇,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6〕147号)、《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做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9 号)、《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疫组发〔2020〕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办〔2020〕48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平人社发〔2020〕111)等规定,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2021年1月旬结束。

二、考核对象

    全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岗位人员其中,处级干部考核按照县委组织部确定的考核办法执行。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晋级的依据;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经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和挂职(学习)锻炼干部,由选派单位负责考核,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名额,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由原单位负责考核,优秀等次占原单位名额;驻村扶贫干部由选派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名额;县直各单位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人员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进行考核。

三、优秀等次评定比例

年度考核要以季度平时考核考评结果为依据,严格按照石党组通〔2016〕97号人社发〔2020〕111文件规定进行等次评定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2020年第四季度平时考核工作可与年度考核工作合并进行。

1.事业单位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15%以内,要确保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布。根据《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办〔2020〕48号)精神,乡镇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到20%,上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为优秀且平时考核开展好的乡镇,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5%。凡超比例确定优秀等次的一律不予审批。县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不计入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优秀等次评定不占所在单位优秀比例名额。

    2.事业单位当年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为综合性先进集体或给予记大功奖励的,其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 25%。按照宁人社发〔2016〕14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或受自治区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可提高到20%”。被国家部委或自治区党委、政府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优秀比例可提高到18%

3.根据《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平党办发[2020] 39号)精神,“当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县直部门(单位),其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为18%;连续2以上(含2年)效能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优秀等次比例为20%”。

4.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可单列核定2020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援湖北医疗队的医务人员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其他二级以上医院隔离病房(感染性疾病科)、疾控中心、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优秀比例可占参加总人数的50%。

以上拟扩大优秀等次比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事先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填报附件4),同意后方可扩大优秀等次评定比例因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为一般等次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刑事处罚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违纪人员违纪事实所涉及的单位)对上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各组处于末位的单位,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予考虑。

、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成立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事纪检人员、群众代表等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具体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二)撰写述职报告(工作总结)考核对象要全面、客观地总结本年度工作,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本人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并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动员。召开本单位考核会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全体考核对象阐明年度考核的目的、意义、方法、程序,提出具体要求,做好思想动员。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四)述职(总结)在考核动员会上,一般先由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述职,再由其他考核对象进行个人工作总结。

(五)评议测评。述职(总结)结束后,可采取领导点评、群众互评等形式,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在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六)主管领导评鉴主管领导根据个人述职(总结)、评议测评平时考核情况以及参加脱产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对象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七)审核。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主管领导的评鉴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九)结果反馈。公示结束后,各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将《年度考核表》反馈考核对象本人,由本人签署意见。

(十)审定备案。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岗位人员考核由所在单位考核并评定结果,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室审核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录入到“宁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平台”,并形成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汇总后的《事业单位考核基本合格以下档次情况说明》《年度考核结果审定表》《年度考核结果名册》《年度考核单位影响考核等次评定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政务服务中心23号人社局窗口备案,窗口工作人员要将所有人员的考核结果梳理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室作为工资晋级的依据。

、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各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岗位职责,紧密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根据不同层级、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特点,细化内容,严格程序,扩大民主,公开透明,确保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一年来立足岗位,履行职责情况,准确评价考核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40号)要求,各单位要在考核会前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布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名册 (含当年人员增减情况)、在岗出勤情况、病事假情况(含执行工资情况)、脱产(离岗)培训学习情况等,接受职工质询和监督。

(三)填报参加脱产培训情况,以组织调训为主,主要指经组织选调,离开工作岗位参加的集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脱产培训的时间、主办单位、培训机构、培训名称、培训考核结果等情况。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而参加补训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以及在培训过程中存在违反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四)要提前做好考核摸底工作,对平时考核为“一般”等次、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存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或处分期尚未结束等影响考核等次评定的情形,要严格把关,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评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须具备石党组通〔2016〕97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形。对培训考核不合格、年度内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填报附件5)并附处分文件对未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不予审定备案。年度内四个季度“平时考核”考评无一次“好”等次的,不得评为优秀,对未按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的,其评为“优秀”等次人员一律不予更改。

(五)严格年度考核。请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填报年度考核表(注明未参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晋升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和薪级工资,当年不享受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工伤、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制定的办法执行。

(六)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结果须在2021年1月20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七)根据《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做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9 号)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连续3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推荐记功。”事业单位在完成本年度考核工作后,及时将2018—2020连续三年考核均为优秀(各年度考核结果不重复使用)的人员进行梳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可推荐记功,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功奖励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和名册。本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同时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记嘉奖)并附奖励文件。为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作用,除原有的奖励规定外,对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各单位应在综合性表彰、学习培训等方面作为优先人选(注:嘉奖由县区级事业单位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记功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八)《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6)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附件7)统一使用A4纸(上3.5CM、3CM、左右边距2.8CM,表样格式不得自行修改),所填写表格涉及“三龄两历”(年龄、党龄、工龄、学历、简历)内容的,要严格按照档案专项审核结果填写。本通知及相关表样可从平罗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群(QQ群:554285619)下载。

联系电话: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室3816669、3816670

县人社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3816655

附件:1.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2.年度考核结果审

3.年度考核结果名册

4.年度考核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提高申报表

5.年度考核单位影响考核等次评定情况汇总表

6.年度考核登记表

7.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以下档次情况说明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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