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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监罚字〔2025〕第1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人):湖北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25]第12号)要求,宁夏温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兴牧源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平罗县宝丰镇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平罗县镇关村伊源养产业专业合作社、平罗县中方村南大滩牛场、宁夏东宏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农民工许振宇、阿的子不等300余人的工资。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未履行总承包企业支付工资责任,导致宁夏温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兴牧源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平罗县宝丰镇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平罗县镇关村伊源养产业专业合作社、平罗县中方村南大滩牛场、宁夏东宏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农民工许振宇、阿的子不等300余人工资被拖欠,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平罗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0952--3816691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 6月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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