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221021/2025-0008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10-21
责任部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发布日期:2025-10-21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51021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深化用水权改革,激发农村改革活力,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保障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管水、节水的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引黄灌区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规发〔2022〕2号)和平罗县发改局《关于调整平罗县自流灌区末级渠系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平发改发2021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应用高效节水灌溉设施运行的用水户在核定用水权定额内取用水的进行补贴,超取用水不予补贴;节水奖励是指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罗县境内扬水灌区和自流灌区,纯井灌区暂不列入。

第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依据核定用水权定额和年度下达计划用水量指标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机制。

第六条  补贴及奖励资金来源坚持多方筹资。一是末级渠系水费收入;二是水资源使用费;三是节水交易收益;四是农业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是涉农奖补资金;六是社会公益赞助资金。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精准补贴范围。在灌区内应用高效节水灌溉设施达到运行标准的用水户,取用水量控制在核定用水权定额以内,节水效果明显的予以补贴。

第八条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年度取用水量、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复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对用水户补贴不超过10/亩,按程序申报、核实并拨付,超核定取用水量不予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惩

第九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用水管理等方式实现节水的乡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组织和用水户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依据县水务局对各乡镇各用水单元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量实现节约的,按照比例予以奖励,

(一)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组织的奖励。奖励标准:计划内节水率达到20%(含20%)以上的,奖励3/亩;节水率达到10%-19%(含10%)以内的,奖励2/亩;节水率达到1—9%(含9%)以内的,奖励1/亩。

(二)乡镇节水奖励。奖励标准:以乡镇总体用水指标核算,计划内节水率达到20%(含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节水率达到10-19%以内的,奖励20万元;节水率达到1—9%以内的,奖励5万元。

(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实行累进加价机制,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加收1.4倍水费,超定额用20%以上的加收3倍水费。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确定奖补对象。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村用水合作社对本行政村内各计量单元和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进行核实认定,符合奖补条件的,提供相关灌溉面积、用水权定额和实际用水量等相关材料,做好申报奖补对象的初审和确定工作。

第十二条 公示申报。村用水合作社确定奖补对象后,将奖补对象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村用水合作社将公示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农场)。

第十三条 审查上报。乡镇(农场)收到本辖区用水户或单位申报后,严格按照奖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汇总上报县水务局。

第十四条 确认拨付资金。县水务局根据各乡镇(农场)汇总上报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对奖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经审核确认后,提出奖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拨付到各乡镇,各乡镇按规定兑现奖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用水奖补资金足额发放到奖补对象,各乡镇(农场)、行政村和用水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奖补资金使用用途符合相关财政资金和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资金用途。对于应用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的用水户,补贴资金拨付到户;乡镇节水奖励资金用于水权改革工作经费和公共水利基础设施维护费用;乡镇用水合作社奖励资金40%用于合作社运行管护经费,20%奖励村用水合作社用于奖励合作社管理人员,40%奖励用水户。

第十七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11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12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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