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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17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鉴于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
主 任:郭耀峰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白玉昌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政府办、纪委监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县委、发改局、工信局、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供销社、气象局、民宗局、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城关镇、陶乐镇、崇岗镇、姚伏镇、黄渠桥镇、宝丰镇、头闸镇、灵沙乡、高庄乡、通伏乡、渠口乡、高仁乡、红崖子乡。
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李富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决定、指示。
(二)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负责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对下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实施监督,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消防安全问题限期作出答复。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每季度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召集,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消防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确定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状和行业消防工作责任状,指导、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
(四)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及奖惩措施并协调落实;
(五)听取灭火救援专家组对重大火灾和隐患处置的建议,作出相关重大决策;
(六)协调解决其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本系统主要领导报告,涉及到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研究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地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六)组织承办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承办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
消防安全委员会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的有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报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部署、检查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定时收集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报告。
(六)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本系统、本行业半年和年终消防工作总结。
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工作报告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向县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送上年的消防工作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底要向县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送本系统、本行业的年度消防工作情况。
七、工作问责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未落实的,给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实行年度综治考核“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消防救援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四)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火灾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八、信息沟通及联合执法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消防信息沟通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
(一)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工信、教体、民政、商务、文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本行业系统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三)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六)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通过的,教体、民政、文化、卫生健康等部门不得批准。
(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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