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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5-0004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2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5〕28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5〕28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平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25610日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12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促进县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历次全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历次全会、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历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推进产业转型示范市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加快构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石嘴山篇章。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县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宏观政策调整优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议题,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也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组织、决定事项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三)传达学习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市委、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传达学习县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需提请县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七)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年度审计报告等;听取政府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审议县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管、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九)审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预算追加事项

(十)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一)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二)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政府已有决议或明确落实意见的;

(二)根据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可由县长、分管副县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

(三)属于县政府部门职责职权范围内的或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调解决的;

(四)讨论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时,未按规定完成意见建议征求、公示、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会前协调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五)已成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工作专班等议事协调机构,并且在议事协调机构内部能够协调解决的;

(六)经协商后有关方面意见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的;

(七)涉及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事项,应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研究决定的;

(八)议题牵头部门在会前没有形成工作建议的;

(九)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十)其他不符合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交

第九条  提交常务会议听取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报送,确保程序规范完备、汇报内容详实、材料严谨准确。政府办公室各归口秘书负责对会议材料进行初核,归口副主任进行复核,之后呈报分管副县长审签。

第十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成熟的意见建议或政策文件,以正式文件报县人民政府。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厅局有明确考核目标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部署,需要提交常务会议传达贯彻的重要精神、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提请部门必须及时研究提出传达学习、深入贯彻或推进落实的具体工作建议,不得随意拖延、不得瞒报漏报,确保应列尽列、全部纳入。

(二)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按要求履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核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前置评估审核程序;需报请县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等审议的议题,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提前征求各方意见、报相关部门开展前置审核,防止程序后置问题发生。

(三)涉及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有效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法律顾问、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

(四)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关系市场主体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议题,依法依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县纪委监委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等,提请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七)制定财政、就业、价格、产业、投资、消费、外资、外贸、城乡、区域、科技、环保、土地等领域经济政策,以及法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领域非经济性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提请部门应当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八)制定各类文件提请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进行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第十一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特别是对涉及规划、项目、资金、土地等事宜,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汇报到位。各议题在提交常 务会议审议前,应由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提请部门须事先根据议题内容及涉及范围,征求县政府班子成员、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主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视情由报请分管副县长研究。涉及多位副县长的,由提请部门的分管副县长与其他副县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副县长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又确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请县长审示。汇报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题报批

第十二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会同提  请部门严格审核议题内容和成熟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文字关、格式关,严控议题列席单位范围,经政府办公室归口秘书初核,归口副主任复核,政府办主任、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报批常务会议议题单时,由政府办公室提出初核意见和办理方式,经政府办主任审核把关,报常务副县长审签后,呈县长审定。报经县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请部门不得擅自改动。政府办公室报批议题时,必须附全签批要件,包括但不限于议题报批单、起草说明和文件正文(或传达提纲、汇报材料等)、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其他需要附后材料等。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完成报审  程序、已经成熟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列会;会前3个工作日内报  批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除特殊重大紧急情况  外,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增加议题。议题要件不齐全、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请部门完善后重新报批。如遇重大复  杂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副县长提前向县长汇报说  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    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安排和议题轻重缓急程度,于会3个工作日前整理汇总列会议题,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建议方案,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签后,呈县长审定。分管副县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领域议题上会,如遇上级有明确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议题,分管副县长须书面提出意见,经县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特殊紧急工作,经县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议题审定后,由政府办公室起草常务会议通知,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及时印发,告知参会人员和列席单位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他事项等。

第十六条    提请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精神及自治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求,按照会议材料范式,加强审核把关,严控篇幅  时长,能合并的合并、能精简的精简,认真做好准备。

(一)传达学习贯彻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传达的文件、指示批示或有关会议精神、我县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或我县初步贯彻落实意见、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二)经济运行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经济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呈现主要特点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主要汇报部门字数控制在1600字左右(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8分钟;其他汇报部门字数控制在1200字左右(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

(三)专项工作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2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

(四)政策性文件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起草背景及过程(上位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主要内容(总体思路、整体框架、主要版块、重点工作等)、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政策性文件正文等内容,原则上起草说明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五)具体事项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涉及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法律法规学习等议题时,在准备文字会议材料的基础上,倡导提请单位采用PPT方式进行汇报,力求简明直观。

以上会议材料,可根据政府工作安排、议题实际情况和会议具体要求,对材料范式略作优化调整,对材料篇幅和汇报时间略作增减。

第十七条  提交常务会议听取、审议的议题,原则上应由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会前要吃透政策要求,掌握县情实情,做足充分准备,准确无误回答问题。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汇报。

第十八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一般不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

  

第七章  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条  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议定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须向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向自治上级政府呈报的重要事项。

(二)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全县经济运行情况。

(三)县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党组工作汇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四)县政府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管、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或重大事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文件或重大事项。

(五)县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兼并收购、产权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财税政策,县政府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向企业补贴,重大政府投资类项目、民生政策提标扩围等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县委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    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详细完整地  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

常务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起草,必要时可送相关部门进行会签,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一般情况报请常务副县长审签后,由县长签发;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会议的,可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报道。常务会议新闻报道严格执行新闻报道工作有关规定;凡需提请县委研究的事项和审议的文件,在县委未最终审定之前,不能提前对外发布,各媒体一律不作过程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写明请假原因及委派参会人员),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已明确告知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会议讨论发言必须紧扣会议议题,严控篇幅时长,发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语言要简练、条理要清晰、论点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得长篇大论、泛泛而谈。

会议研究讨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全面阐述。  已经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再到其他会议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并认真做好其他人员的解释引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带头改进会风文风,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全面落实保密管理措施,涉密会议和涉密议题要做好会议材料分发登记,与会人员严禁将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和带有无线发射功能的设备带入会场,严禁对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传播或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会议材料分发、会议记录、会议组织和会场保障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提前候会,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第九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安排部署,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做雷厉风行的执行者、攻坚克难的行动派、善作善成的实干家。

  分管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归口副主任要协助督促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如不能按时限办结,必须提前请示报告。

一般情况下,需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或提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在常务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议题材料修改并由政府办公室印发或按程序提交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提交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归口副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应严格审核把关。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三十一条    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加强跟踪督导,按月汇总办理情况,按程序呈报县政府领导。

第三十二条    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一并由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4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罗县人民政“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5个相关制度的通知(平政办发〔202420号)中,附件3平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送表

议题名称


报送单位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公章


议题汇报人


建议列席单位


是否拟提交

县委常委会

¨

¨

是否

涉密

¨

¨

是否可

公开

¨

¨

县政府

分管领导

签字

与县委主要领导沟通意见:

与政府主要领导沟通意见:

  

  

  

签字:    日期:



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汇总

议题名称:

单位负责

人签字(公章)

意见和建议

采纳情况

备注






















注:采纳情况中填写采纳或未采纳或部分采纳。没有采纳的必须在备注中写出未采纳原因;涉及政策性比较强的已采纳的意见需在备注中写出采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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