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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房地产市场促消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5〕38号
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房地产市场促消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房地产市场促消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差异化住房需求,加快推进城乡融合与城市更新,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进一步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提振购房信心,实现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切实做好平罗县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
本次购房补贴针对购买平罗县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赠与、转让、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法拍房等非新建商品住房以及商业、办公、公寓(土地性质为商服)、车位(库)、储藏间等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在补贴范围。
二、补贴时限及资金
补贴时限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购房人在补贴时限范围内,缴纳首付款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申请登记顺序先到先得。本次补贴资金共350万元,补完为止,如在补贴时限结束前,补贴资金仍有结余,将按照该方案继续施行,结余资金补完为止。
三、补贴标准
在补贴时限范围内,对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房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及以下给予每套1.5万元现金补贴,发放2000元纸质购物券;房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给予每套1万元现金补贴,发放3000元纸质购物券。纸质购物券面值为200元,用于在平罗县家电、数码、超市等零售企业的购物消费,可叠加使用。纸质购物券自下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销使用,未按时核销自动作废,作废后不予补发。
针对以下四类特殊情形的购房人,在享受上述补贴政策的同时,只可叠加享受其中一项,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不包含纸质购物券)。
(一)对农业户口在县城区域内购买首套房的购房人,每套补助1万元;
(二)对生态移民多代多人家庭购房人,每套补助1万元;
(三)对乡镇学校撤并进城陪读的购房人,每套补助1万元;
(四)对在全县范围内,原唯一住房为C、D级危房的,且已配合乡镇搬离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住户,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C级危房户每套补助0.5万元,D级危房户每套补助1万元。
四、办理流程
(一)新建商品住宅认购
认购县城区新建商品住宅,购房人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需将首付款缴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县房地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相关手续。
(二)资料审核
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需提交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购房人本人无法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全套授权委托书资料;
3.《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原件及首页至签字页复印件;
4.首付款缴纳凭证(刷卡小票、转账凭证、首付款或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需提供储蓄卡),存在多个购房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指定一位购房人作为收款对象,并留存手机号以便后续电话通知领取购物券;
6.购买现房的购房人,需缴纳房产契税,并提供相关资料;购买期房的购房人,需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有以下四类特殊情形的购房人需补充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农业户口在县城区域内购买首套房的需由县不动产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2.生态移民多代多人家庭住房购房人,需提供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3.乡镇学校撤并进城陪读购房人,需提供县教体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4.对在全县范围内,原唯一住房为C、D级危房,且已配合乡镇搬离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购房人,由C、D级危房所在地的乡镇出具原危房得到有效管控证明、原住房为唯一住房的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
(三)公示公告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批次将审核通过的名单、补贴资金等信息通过“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众号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等形式反映(联系电话:0952—3816199,通信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四)资金及购物券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的购房人,属购买现房的在完成缴纳契税后1个月内发放购房补贴及纸质购物券;属购买期房的在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后1个月内发放购房补贴及纸质购物券。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契税或未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购房人,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资料提交地点: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住建局28号窗口),咨询电话:0952—3816859。
(二)购房人应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购房补贴,超过政策有效期的,视同放弃购房补贴申请资格;补贴资金和纸质购物券按照登记顺序先到先得;同一时间提交申请(资料齐全通过审核)但补贴资金不足时,名额为购房人缴纳首付款刷卡小票、转账凭证时间更早的购房人。
(三)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备案套取购房补贴,享受补贴后变更、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补贴,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四)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重复申领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规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将依法追回购房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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