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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48号49号地块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5〕54号
县直有关部门:
《平罗县48号49号地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48号49号地房屋征收实施方案
为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盘活闲置的土地资源,确保民生实事的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高质量加快推进平罗县48号49号地房屋征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任务
征收目标位于鼓楼南街取直段西侧,平罗县第四中学南侧西侧,翰林大街东侧,永安路北侧,涵盖区域内所有危旧房屋。
二、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5〕3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五)《平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平政规发〔2025〕4号)。
三、征收实施部门及专班人员组成
该项目由平罗县人民政府实施,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房屋及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自然资源局和城关镇配合完成征收任务。为加快项目推进,特成立房屋征收工作专班。
组 长: 孟 超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继萍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征收一队负责人:张立东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队 长:王旭亮 县城市管理大队副队长
成 员:陈永虎 县住建局工作人员
姜慧平 县公共所工作人员
郭晓东 县房保中心工作人员
靳聪聪 县城关镇社区工作人员
征收二队负责人:贾华荣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队 长:蔡 智 县房保中心副主任
成 员:李学斌 县住建局工作人员
吕建明 县房保中心工作人员
康淑红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单劲春 县城关镇工作人员
征收三队负责人:刘 华 县房保中心主任
队 长:张院明 县房保中心法规室主任
成 员:周宏伟 县房保中心工作人员
张生国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党红波 县城关镇工作人员
赵丽娟 县城关镇社区工作人员
抽调期间,抽调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专班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抽调人员经抽调不得替换。
四、签约期限
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限6个月。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采用房屋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代表共同选定三家,最终通过协商确定一家;协商未果的,可采取多数决定或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
(二)补偿办法
1.货币化补偿与产权置换
房屋价值补偿款和装饰装修费(单项)由具备合法、有效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评估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装饰装修费(3)搬迁补助费(4)临时安置费(5)停产停业损失费(6)不可预见费用。协议总价值在16万元以下的,给予货币补偿;协议总价值超过16万元的,按评估总金额的40%和60%分别给予房票和货币补偿。房票为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的用于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被征收人可在全县范围内任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兑,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房票须在1年内完成交易并兑付,开发企业应协助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材料,办证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营业房屋和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的补偿:以评估报告最终确定金额为准;
(2)装饰装修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住宅每户1200元,每张产权证视为一户;商业用房按确权房屋面积6元/㎡标准予以补助;
(4)临时安置费:住宅每户一次性补助3600元;
(5)不可预见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核算)。
(6)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一次性补偿。
征收范围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房屋产权性质为营业性用房;
(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对征收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房屋,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参照经营性用房给予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低于营业性用房。
3.补助政策
残疾补助:根据残疾人联合会评定的残疾等级,一、二级残疾人员每人补助5000元,三、四级残疾人员每人补助3000元。
贫困补助: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对低保户给予一次性每户5000元补助。
4.奖励政策
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1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15000元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10000元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奖励;此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六、费用结算
被征收人在签署协议并完成搬迁后,征收单位在 6个月内全部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奖励等全部货币补偿款项。
七、其他
(一)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在约定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应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征收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依法征收后,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四)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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