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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5-001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9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48号49号地块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5〕54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48号49号地块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5〕54号

县直有关部门

《平罗县4849地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9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4849地房屋征收实施方案

  

为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盘活闲置的土地资源,确保民生实事的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要求,高质量加快推进平罗县4849地房屋征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征收范围及任务

征收目标位于鼓楼南街取直段西侧,平罗县第四中学南侧西侧,翰林大街东侧,永安路北侧,涵盖区域内所有危旧房屋。

二、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53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五)《平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平政发〔20254

三、征收实施部门及专班人员组成

该项目由平罗县人民政实施,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房屋及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自然资源局和城关镇配合完成征收任务。为加快项目推进,特成立房屋征收工作专班。

  长: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继萍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征收一队负责人:张立东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长:王旭亮  县城市管理大队副队长

  员:陈永虎  县住建局工作人员

                    姜慧平  县公共所工作人员

郭晓东  县房保中心工作人员

靳聪聪  县城关镇社区工作人员

征收二队负责人:贾华荣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长:    县房保中心副主任

  员:李学斌  县住建局工作人员

吕建明  县房保中心工作人员

康淑红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单劲春  县城关镇工作人员

征收三队负责人:    县房保中心主任

  长:张院明  县房保中心法规室主任

  员:周宏伟  县房保中心工作人员

张生国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党红波  县城关镇工作人员

赵丽娟  县城关镇社区工作人员

抽调期间,抽调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专班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抽调人员经抽调不得替换。

四、签约期限

2025129日至202668,期限6个月。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采用房屋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代表共同选定三家,最终通过协商确定一家;协商未果的,可采取多数决定或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

(二)补偿办法

1.货币化补偿与产权置换

房屋价值补偿款和装饰装修费(单项)由具备合法、有效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评估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装饰装修费(3)搬迁补助费(4)临时安置费(5)停产停业损失费(6)不可预见费用。协议总价值在16万元以下的,给予货币补偿;协议总价值超过16万元的,按评估总金额的40%60%分别给予房票和货币补偿。房票为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的用于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被征收人可在全县范围内任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兑,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房票须在1年内完成交易并兑付,开发企业应协助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材料,办证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营业房屋和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的补偿:以评估报告最终确定金额为准;

2)装饰装修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住宅每户1200元,每张产权证视为一户;商业用房按确权房屋面积6/㎡标准予以补助;

4)临时安置费:住宅每户一次性补助3600元;

5)不可预见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核算)

6)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一次性补偿。  

征收范围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房屋产权性质为营业性用房;

(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对征收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房屋,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参照经营性用房给予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低于营业性用房。

3.补助政策

残疾补助:根据残疾人联合会评定的残疾等级,一、二级残疾人员每人补助5000元,三、四级残疾人员每人补助3000元。

贫困补助: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对低保户给予一次性每户5000元补助。

4.奖励政策

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1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15000元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10000元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奖励;此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费用结算

被征收人在签署协议并完成搬迁后,征收单位在 6个月内全部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奖励等全部货币补偿款项。

、其他

(一)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约定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应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征收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依法征收后,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四)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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