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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平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5〕55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2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平罗县行政复议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平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一、平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以及常设委员、专家委员组成。
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行政复议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和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常设委员由县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体广电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专家委员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室全体工作人员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全体成员组成。
二、平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室全体工作人员。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然继任,不再另行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平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6号)中制定印发的《平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涉及组成人员的内容以本文件调整后的为准。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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