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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部分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6〕3号
县直有关部门:
《平罗县部分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部分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要求,深化我县养老服务领域改革,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二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民发〔2025〕15号)、自治区民政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宁民规发〔2023〕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宁民规发〔2019〕4号)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平罗县部分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入建设的平罗县中心敬老院、第二敬老院和第三敬老院。结合实际,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分类推进养老机构改革。中心敬老院承担兜底保障功能,由县民政局继续运营。将第二和第三敬老院打造成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纳入公建民营实施范围。
(二)运作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主体,择优引入社会资本进行社会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实施公建民营后,国有资产性质不变,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平罗县公办敬老院所有权人为平罗县民政局,作为委托方(甲方)分别与中标运营方(乙方)签订《公建民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运营期限、退出机制等内容。
(三)服务内容。运营主体主要提供老人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医养服务。中标运营机构必须按要求有不低于30%的床位满足平罗县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需求,全力履行好兜底保障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在此基础上可将空余床位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优先满足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高龄、独居老人,80岁以上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劳动模范等有特殊困难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老年人,为其提供普惠性有偿服务。
(四)收费标准。特困人员供养费用由政府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拨付,运营方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代养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由中标运营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运营成本商县民政局同意后执行。收费标准应合理、透明,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确保社会老年人能够承受。
(五)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前,县民政局组织对公办养老机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评估。运营主体确定后,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运营合同作具体约定后,将评估后的国有资产委托运营主体管理。运营方在运营期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并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县民政局加强监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二、运营管理
(一)主体责任
运营方拥有独立的法人、财务、人事权,以自己名义对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经济、安全等法律责任,且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运营方应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第49号)之规定,按规定向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根据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医疗卫生、餐饮服务、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饮食。运营方可利用自身资源及服务优势拓展服务,连锁化托管运营乡镇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
(二)运营期限
公建民营每次合同运营期限不超过10年(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县民政局将合同文本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三)费用缴纳
1.履约保函。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增强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县民政局与中标运营方签订合同时向运营方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额2%-3%的履约保函(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如无违约情况则无息返还运营方。履约保函资金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如出现索赔情况,运营方应在完成赔付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保函资金至约定金额。退出异常的情形包括:合同违约、运营不善、政策调整以及运营方因资金断裂等。
2.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运营方在运营期间,需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具体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前3年为免缴期,第4年开始缴纳,每年度第一个季度届满前缴纳使用费,每年收取标准以养老机构固定资产(不包括养老机构内部设施设备)投资额1%为上限,根据投资规模、市场收益及收住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运营投入
1.政府投入: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费和护理费,按照政策标准拨付养老机构;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个人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依政策标准按月拨付入住老人账户,再由入住老人缴纳至运营方账户;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绩效补贴按政策规定拨付。
2.运营方投入:运营方在保证正常运营所需的人员工资、护理服务等开支的基础上,要按照功能定位补充投入完善设施设备,确保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其他有政策规定的投入,按政策规定执行。
三、监管机制
县民政局会同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卫健等部门,不定期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每年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当运营方出现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服务质量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时,政府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违约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养老服务的连续性。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26年1月—2026年2月)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制定实施方案。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平罗县部分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工作方案》,明确改革目标、基本原则、实施范围、运营管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3.征求意见。对《平罗县部分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工作方案》进行意见征求、重大事项行政合法性审查等程序,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实施。
4.资产清查。由县民政局负责,对拟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审计,核实资产账目,明确资产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公开招标(2026年2月—2026年3月)
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代理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开招标工作。
1.制定招标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制定详细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招标方案,明确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运营期限、收费标准、考核评价等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体发布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招标公告,广泛征集有意向的运营机构或社会力量参与投标。
3.组织招投标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工作。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做好监督,确保招投标规范有序进行。
(三)签订合同(2026年3月—2026年4月)
1.确定中标机构。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运营机构,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签订运营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民政局与中标运营机构签订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运营期限、收费标准、考核评价、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交接运营(2026年5月)
1.资产委托。在合同签订后,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将公办养老机构的国有资产委托给中标运营机构管理,并办理资产委托管理手续,明确资产委托管理清单。
2.正式运营。中标运营机构接管公办养老机构后,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标准开展养老服务,确保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五、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改革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县财政局要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为中标运营机构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其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项目拓展。县民政局和人社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中标运营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县民政局要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工作的知晓度和支持度,加强对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工作,消除他们的疑虑和担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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