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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6〕16号
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划转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请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调整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此事项为结果性划转,办理前期手续林地使用申请书、行政审批表、责任协议、更新协议等资料均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出具,县审批局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材料仅颁发证照,后期采伐由县自然资源局监管,办理流程复杂。为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办理时限、提升办事效率,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划转至县自然资源局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划转调整后,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其他各部门依据部门“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合理划分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界限,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
以上事项调整自2026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划转事项清单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划转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主项名称 | 事项子项名称 | 事项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划出部门 | 事项划入部门 | 备注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平罗县审批局 |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 |
2 | 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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