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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
平市场监管发〔2017〕407号
各科、室、队、所:
为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食药系统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213号)和平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平食委办〔2017〕13号)要求,加强我县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强化企业遵纪守法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带动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平罗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代正礼
副组长:胡兴斌、余建明、曹军、安存秀、李雪斌
成 员:李树强、马建国、董建国、侯保东、尹志强、王新锋、丁燕辉、谢俊明、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药械保化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上报及日常事务,王新锋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行政处罚力度,突出重点地区整治。(责任领导:曹军 责任科室:稽查大队 责任人:李树强)
(二)严把窗口许可和现场审查环节,严格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组织对企业进行回访,组织对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回访,与企业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责任领导:余建明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董建国)
(三)负责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巡查,建立台账和档案。组织实施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开展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组织对发现的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严打击。与药械保化科联合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科普宣传,联合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责任领导:李雪斌责任科室:食品科、餐饮科 责任人:侯保东 尹志强)
(四)负责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管理,检查商标和说明书是否涉及虚假宣传内容,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责任领导:安存秀 责任科室:质量商标标准化计量科 责任人:丁燕辉)
(五)负责对辖区保健食品流通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巡查,建立台账和档案。组织实施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组织对发现的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严打击。与食品科、餐饮科联合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科普宣传,联合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责任领导:李雪斌 责任科室:药械保化科 责任人:王新锋)
(六)负责监督管理对食品、保健食品的各项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严厉打击欺诈及虚假宣传型广告行为。(责任领导:曹军,责任科室:市场规范和广告监管科 责任人:谢俊明)
(七)负责对辖区食品、保健食品流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协助餐饮科、食品科、药械保化科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责任领导:李雪斌 责任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责任人: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三、突出整治重点
(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
5.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
(2)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
(四)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3.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
四、细化工作安排
(一)集中整治
1.针对前期的摸底调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整治,着力查处社会关注的案源,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协作和信息通报,每月及时上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部门联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整治以保健食品营销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案件,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的犯罪团伙和地下犯罪“窝点”。
3.对于流动性强的重点欺诈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在较短的时间内打出成效,确保专项行动有声势、有亮点、有实效,以实际成效回应消费者的信任。
(二)案件查处
1.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在整治行动期间,要通过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广告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严格依法处罚到人。同时,要追溯涉案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违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网络。
2.有效控制涉案食品。对涉案食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食品食品、保健食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食品的,要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发布涉案食品销售信息,加强网络巡查,发现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措施。对于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及时通报相关科室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部门沟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科室、队、所的沟通合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食品科、餐饮科、药械保化科、广告科等科室要协同督查,建立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形成工作合力。
(三)宣传引导
1.采取“开门整治”,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让人民群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况。关于整治工作所有的检查、抽检、处罚、案件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
2.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开展广泛宣传。宣传内容应结合辖区内生产经营和整治工作实际确定,可以包括整治工作动态和成效,典型案例交流介绍,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食品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识、消费提示、风险提示等。
3.充分利用网站专栏、公众号、微博等平台,采用视频、图片、文字等通俗易懂的形式,采用互动活动、海报发放等方式组织开展宣传。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12315”、“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鼓励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汇集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合力。
(四)信息通报
1.各科室、队所要建立专项整治信息通报工作体系,通过编发简报、印发文件等方式及时通报我县整治工作进展,以确保信息交流畅通,无缝衔接整治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经营单位间的信息沟通交流,通报整治发现的风险问题,收集经营单位和行政区域存在的隐患问题。
2.为及时掌握整治开展和案件查办等工作情况,实行整治情况月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制度,以及案件查办情况月报告制度,各所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检查情况统计表。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报表和台账的内容应包括整治以来的总体情况,第一期的报送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上报辖区内经营单位具体情况和整治工作情况),以后按各项材料要求时间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请于2018年5月30 日前上报至药械保化科王燕OA。
3.各科室、市场监督管理所整治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工作成效将纳入2017年度工作考核中,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按照事权划分要求明确责任人,请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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