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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冷链食品、特殊食品及肉制品、 白酒、食盐专项整治的通知
平市场监管发〔2021〕95号
关于开展冷链食品、特殊食品及肉制品、
白酒、食盐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冷链食品、特殊食品及肉制品、白酒、食盐等重点领域、重点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固体饮料 压片糖果 代用茶 白酒葡萄酒 枸杞 糕点 食品添加剂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宁市监办发〔2020〕12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宁市监办发〔2020〕19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3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冷链食品。为全面贯彻落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为宁夏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营造良好氛围,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冷链食品检查文件精神的要求,对涉及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贮存、使用、经营环节开展排查,不断强化“人物并防”,切实抓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二)特殊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压片糖果等)。严厉查处销售未取得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保健食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严厉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等虚假宣传保健功能,非法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会议营销、广播电视、电话营销等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严厉查处通过传销、违规直销等方式营销保健食品的行为;广泛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严厉查处面向“一老一少”群体的虚假违法广告,开展儿童老年保健食品“护苗助老”关爱行动,为老年人和青少年两类重点群体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三)肉制品。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肉制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持续保持合规,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对肉制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率达100%,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审核把关率达100%,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风险报告率达100%。
(四)白酒。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低,卫生条件差、生产经营不规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为了加强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处置发现的问题。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和其他经常发生问题等重点地区,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
(五)食盐。食盐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充分认识做好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全面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工业用盐充作食用盐使用、私自生产销售假冒包装食盐的问题,加强食盐监督管理检查力度,规范食盐经营行为,承担起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措施
(一)冷链食品。一要全面实行“宁冷链”追溯管理。所有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从进货到销售、加工使用均需上传全部库存进口冷链食品品种、规格、批次、数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追溯数据,确保全程封闭追溯管理。二要进口冷链食品严格实施“三专五证一票一码四不”(三专:专用通道、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五证:海关通关证明、供货商证照、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一票:符合法定要求的进货票据;一码:外包装加贴“宁冷链”追溯二维码;四不:无检验检疫证明不得生产经营、无核酸检测证明不得生产经营、无预防性消毒证明不得生产经营、无追溯信息不得生产经营),确保流入我县的冷链食品源头安全合法。督促经营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台账。配合卫健部门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各类交易市场(包括附设冷库)以及专业冷冻冷藏库房的环境进行监测,对国产和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储存、运输设施、人员开展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三要开展冷冻冷藏肉品、水产品、乳制品等冷链食品专项排查整治。认真检查冷冻冷藏储存销售和温度监测设施是否完好、准确,是否能达到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相关温湿度监测制度和记录如实执行和落实。要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查问题、堵漏洞、补短板。
(二)特殊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等)。一要督促保健食品销售者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与其所销售保健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未依法持续保持保健食品销售许可条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食品中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把特殊食品专区销售关,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严厉打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食品小销售店经营特殊食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二要严厉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2021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要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要求,在产品标签位置以不少于20%的面积醒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保健食品之外其他食品的标签不得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特殊医学膳食食品销售。三要深入开展特殊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严厉打击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虚假宣传产品功能,重点查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义诊、免费体验、组织旅游等任何形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的违法行为。对欺诈老年人、病人等弱势消费群体的,从严从重查处。严厉查处特殊食品经营过程中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四要严格保健食品直销市场准入,对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直销企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违法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严厉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实施违规直销及传销保健食品的行为。严厉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以保健食品为载体从事虚假宣传以及传销犯罪等行为。五要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引导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特殊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程序和行为,确保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六要扎实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肉制品。对肉制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重点检查环境卫生、原料采购加工控制、产品检验、产品销售等情况。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检查原辅料采购验收制度、原料肉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清洁消毒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等。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质量管理体系情况。二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重点检查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考核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抽查考核合格率100%,覆盖率100%。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三要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审核验收情况。重点检查原辅料进货查验、供应商审核,以及企业自建畜、禽养殖基地的情况;原料肉的兽药检测合格报告。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生猪产品应当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或报告;其他畜、禽肉类产品应当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确保原辅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四要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情况。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车间的卫生条件,设备清洁维护、工器具清洁等,员工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原辅料的投料和混料,生产加工过程微生物控制、杀菌的温度和时间,产品包装控制,产品标识标注情况、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显著标注,产品贮存、销售记录情况。五要查看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保存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记录情况,自建检测室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委托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六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重点检查企业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食品安全自查记录。检查企业自查风险的报告情况,企业自查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县市场监管局报告的记录。
(四)白酒。一要对本辖区白酒生产企业、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含餐饮)单位开展摸排登记。建立健全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的监管档案,详细记录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切实纳入监管视野,增强监管针对性,消除监管“死角”。 二要推进白酒生产企业、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建立基本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其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生产加工全过程的监管,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采用固态法之外的方法生产加工白酒;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对生产加工的白酒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禁止白酒生产中超范围使用甜蜜素等添加剂和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制售假酒;在白酒蒸馏、输送及存贮过程中,不得使用塑料管及塑料桶接、装白酒,尽量避免白酒与含塑化剂的塑料制品直接接触,防范塑化剂超标;未经登记的白酒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白酒,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要采购符合规定的白酒产品,严禁销售来源不明或者未经登记的白酒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白酒;严禁销售标签标识缺失散装白酒,要准确记录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做好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记录,储存散装白酒的容器及储存条件等要符合相关规定,销售容器要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三要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食盐。一要切实加强食盐市场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盐市场专项整治,严查食盐质量问题、工业用盐作食盐销售、食盐价格变相涨价和恶意降价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食盐市场秩序。要严格落实《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持续加强“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管理,规范食盐市场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及托幼机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农村偏远地区、养老机构、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食堂的食盐监管,杜绝非食用盐进入集体餐厅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二要加大食盐抽检力度。以全县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及小销售店为重点对象,以精制盐、日晒盐、加碘盐、非加碘盐(包括海盐、湖盐及井矿盐)为重点品种,合理制定食盐专项抽检计划,全覆盖抽检,严格落实盐碘浓度标准。在县境内销售的食盐碘含量应严格执行自治区盐碘浓度规定(21-39mg/kg)。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碘盐、未经批准擅自销售非碘盐等违法行为。三要持续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推进打击食盐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以工业用盐、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土盐、硝盐、防腐剂、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行为,防止不合格食盐产品流入市场,确保食盐来源合法、产品合格,储存符合要求,满足可追溯。
三、工作要求
全力保障自治区、市、县“两会”,以2021年“质量月”活动和“中秋节”“国庆节”专项检查为契机,各包片责任部门和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做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同时总结经验,固本强基,建立长效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市场环境。
各所按照已发的相关文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报表、总结以及检查记录、照片、信息简报等相关印证资料至食品室。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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